因结婚需要钱 南郑男子2个月作案17起

2016-06-01 10:54

拍案

因结婚需要钱 南郑男子2个月作案1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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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华商报汉中记者站新闻热线:0916-2128811

    南郑县牟家坝镇36岁的男子杨某曾因盗窃罪被判过刑,出狱后杨某到南方打工,后因结婚急需大笔费用,便回到汉中重操旧业,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疯狂入户盗窃,作案17起,盗得财物价值3万余元。

    2015年10月20日,杨某翻窗进入南郑县红庙镇马家堰村村民田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盗得现金150元。后到同村胡某家将后窗钢筋撬开进入室内,在卧室衣柜内盗得现金2700元。

    2015年10月22日杨某将南郑县青树镇石桥沟村村民张某甲家的窗户钢筋剪断进入室内,在卧室内盗得现金5000元。后到同村张某乙家将后窗不锈钢护栏掰开进入室内盗得现金50元。

    2015年11月5日杨某将大河坎镇三花石村任某租住处的后窗钢筋剪断进入室内,盗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658元)和东芝IT硬盘一个(价值450元)。

    自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杨某先后到南郑县红庙镇、牟家坝镇等地实施入户盗窃,连续作案17起,盗窃财物价值31401元。近日,杨某被南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任维平

    为阻止意中人做酒推男子领“兄弟”怒砸歌城大厅

    为了不让正在追求的女友在KTV做酒推,留坝男子郭某一气之下带领几个“兄弟”怒砸汉台一KTV大厅。近日,郭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其余人员也被判处相关刑法。

    今年31岁的郭某与汉台区一家歌城做酒水推广的陈某是朋友关系,且郭某正在追求陈某,但陈某尚未答应。2015年5月9日凌晨1时许,得知陈某正在歌城上班,为了使陈某不能再干酒水推广工作,郭某产生了将该歌城大厅砸毁从而威胁歌城不让陈某上班的想法。

    凌晨2时许,郭某与张某及邓某(已判刑)、文某(在逃)见面后告知三人想砸毁歌城一楼大厅,张某等人表示同意,郭某打开所驾驶的蓝色中华牌轿车的后备箱让张某等人挑选砍刀、木棒等工具。随后四人驾车来到歌城,被告人郭某、张某及邓某手持砍刀,文某手持木棒冲进歌城一楼大厅,郭某用砍刀砍坏歌城咨询台上的座机电话,并喝令歌城工作人员蹲在一边,邓某用刀砍坏咨询台上的电脑显示器一台及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某及文某则手持工具站在一旁。后四人驾车离开现场。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电脑显示器、手机、座机电话、咨询台价值共计5689元人民币。案发后歌城工作人员报警,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侦查。2015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汉台区将被告人郭某抓获,同年7月24日民警在汉台区银滩路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郭某的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了7000元,该歌城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郭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汉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为泄愤,纠集被告人张某等,持砍刀砍砸歌城物品,任意损毁歌城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故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汉台法院 姜晓玲 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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