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娱乐圈”,不应“封杀”了事

2018-03-10 04:32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禁止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各类演艺节目的一系列要求。(10月10日《半岛都市报》)

  早前有爆料称广电总局已通知各大卫视,“凡是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要慎重考虑”。9月29日,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吸毒”“嫖娼”行为被明确点名,出轨等道德问题则未提及;除此前提及的电视剧作品外,由“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也都被要求暂停播出。

  今年,娱乐圈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艺人丑闻不断爆出吸引举国关注。从编剧、导演到歌手演员,纷纷陷入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的泥潭,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挑战公序良俗。众所周知,艺人明星对整个社会尤其是青少年这个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的群体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青少年们的模仿对象,对明星的疯狂崇拜使得一些负面不良行为也会被粉丝们谅解甚至效仿。而如今丑闻也成了明星炒作的一种手段,越骂越红的现象屡见不鲜。

  广电总局的封杀令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下定决心整治娱乐圈的不良风气,然而封杀令究竟是否有效暂且不谈,这个行政命令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艺人们的违法行为多种多样,为何只有吸毒嫖娼?违法的概念如何定义范围多大?那其他酒驾、交通肇事、婚内出轨这些行为又是否在封杀的界定范围之内呢?明星的经纪公司、传媒公司等是否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纸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不免过于简单,要想真正净化娱乐圈还是应该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建立健全规范艺人明星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对观众粉丝加以引导,毕竟他们才是决定艺人明星名气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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