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董事长被刑拘 公安局三次改罪名调查

2018-08-27 00:36

  2007年的鄂尔多斯,一派欣欣向荣。当时,地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的闫家渠煤矿被四大股东收购,成立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闫家渠公司)。

  2010年,闫家渠公司发生股权变更,由此引发一系列或明或暗的股东纠纷。

  近几年,随着煤炭价格的连续下滑,股东纠纷也逐步升级。从谈判、到举报、再升级为暴力事件,均无法彻底解决久已生成的矛盾。

  最终,一系列纠纷导致闫家渠公司董事长、美籍华人陈全依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隐蔽、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股权调整引发股东纠纷

  闫家渠公司原为闫家渠煤矿。2007年,中瑞华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华林)与马雄、潘文章、扈自起完成对闫家渠煤矿的收购,成立闫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当时的股权结构为:中瑞华林持股77%,马雄持股16%、潘文章持股4%、扈自起持股3%。

  按照公司法规定,闫家渠公司组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谢爱芳成为闫家渠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一级矿井”、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并年年连续被评为“先进集体”、“纳税先进”、“上亿纳税百强企业”。

  2010年11月,谢爱芳在上海新成立上海万林林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林),同时占有闫家渠公司20%的股权。

  其他自然人股东也转换为企业法人持股。自此,股东名称和股权结构变更为:中瑞华林持股57%,上海万林持股20%,广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商贸)持股16%,好奕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鹤岗市蒙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

  五家股东代表分别为:周发兵、谢爱芳、马雄、潘文章和扈自起。

  股东纠纷由此而发。

  在闫家渠公司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一份“情况反映”中这样写道:

  “实际持股比例第二位的谢爱芳及第三位的李彦,却企图得到超出股权比例的利益,要求全面掌控我公司,提出种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无理要求。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动用的公积金、维安基金也要当作利润来分配,遭到大股东的拒绝,由此引发大矛盾。”

  闫家渠公司第三大股东广隆商贸的代表为马雄。但闫家渠公司的老员工刘海(化名)对记者透露:“矿上的管理人员都知道,第三大股东是李彦,马雄是他的代理人。”据刘海说,公司组建时李彦原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煤炭局副局长。

  上述情况,在闫家渠公司给记者的材料中都有表述。材料还称:“这些要求被大股东拒绝后,李彦和谢爱芳就先后向国家安监总局、自治区安监局、各级煤炭局、税务局、检察院等部门举报闫家渠公司的相关问题。各部门经调查,均认定他们举报的内容不符合事实。”对此,刘海也予认可。

  刘海不愿具名,是因“谢爱芳还不断地对煤矿管理人员进行骚扰恐吓”。

  “前任董事长潘文章因此被迫辞职。2012年春节期间,谢爱芳指派其弟,到继任新董事长严养龙在浙江舟山的家中进行恐吓,经报案,被舟山市公安局拘留。”闫家渠公司现任临时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这位负责人同样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不愿具名。

  被变换的罪名

  严养龙之后,美籍华人陈全依出任闫家渠公司董事长。陈全依在美国工作、生活多年,行事作风非常美式,受中瑞华林指派,来到闫家渠公司。

  陈全依的到来依然无法缓解股东之间的纠纷。

  2012年8月19日和9月6日,先后有近四十人到闫家渠公司矿区闹事,阻碍矿区正常装载作业和通行。

  “闹事这些人自称是受上海万林和广隆商贸的授权委派前来要钱。”刘海称。

  刘海向记者回忆说:“(2012年)8月19号上午,有四五辆车、二十多人冲进矿区,堵在煤矿磅房门口,下午17时还没走,并扬言15天后会再来。果然9月6日又来了17人,他们堵住煤矿进出道路,生产被迫中止。公司管理人员劝说未果,让工人把堵的车辆推开导致侧翻;同时闹事者和煤矿保安人员及工人发生了斗殴。”

  此事发生后,由伊金霍洛旗委政法委牵头、专门组织了由七部门参与的“矛盾协调小组”,以解决闫家渠公司股东内部纠纷。

  最终,2012年10月26日,闫家渠公司内部各方达成了煤矿整体股权转让及处理一些遗留问题的协议。但由于其他原因,转让最终未能实际履行。

  而这起械斗事件后,股东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更加突出。

  “由于各股东就煤矿整体股权转让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二、三股东又不断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加上煤炭价格的连续下滑,造成公司经营利润和市场交易价格大幅下跌。”中瑞华林周发兵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2014年年初,谢爱芳与广隆商贸股东代表马应峰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实名举报,称中瑞华林涉嫌侵占资产、挪用资金。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为此进行初查,对2011年期间闫家渠公司与第三方单位的企业借贷往来是否涉嫌挪用资金进行了调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272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说,中瑞华林根本不可能构成此罪。3月25日,公安机关又以‘高管人员’挪用资金罪为由刑事立案侦查,主体也不明确。”闫家渠公司法律顾问杜立元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调查未果后,4月30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又以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为由,对陈全依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而就在前一天,即4月29日,陈全依刚刚主动向经侦支队提交会计账簿。

  “陈全依对我说,从接到公安部门的查账要求,他就积极在寻找当年的财务人员和会计账簿、凭证。但因为他是2012年才到任,当年的财务人员也不在了,寻找这些需要时间。所以,陈全依认为自己并无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行为。”杜立元对记者说。

  5月21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高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在陈全依提交账簿后第二天还将其刑事拘留,是因其“到现在为止没有全交账目,现在还缺”。

  “我们接到举报,需要一个过程去核实。改换罪名,是跟案件侦查的进展有关。办经济犯罪案件,关键在账上。我们就找账,他们不给,不配合我们调查。这大概在二、三月份。所以我们就立案了。”高虎说。

  单就“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法治周末记者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阮齐林对记者说:“这种罪名是比较少的。(对于隐匿的认定)涉及到对一个事实的不同理解问题。”

  在杜立元看来,陈全依已在被拘留前提交了自己能够找到的全部账目。这也得到了闫家渠公司相关人员的证实。

  5月15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再次以与陈全依相同的罪名,对闫家渠公司前财务人员吴可荣、陈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涉事公司的困惑

  另一个细节也让杜立元颇感疑惑。

  “在本案中,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据以立案的事实为2011年闫家渠公司的企业借贷往来,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公司账目应为2011年度账目。然而,该局却扣押了与案件毫不相干的2012年度至2013年度的公司账目。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杜立元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经法治周末记者与闫家渠公司人事部确认,陈全依在2012年春节后到任。举报人谢爱芳则是闫家渠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实际负责人。

  “2011年陈全依还没到公司来,来了以后也不直接分管财务。故其在主观上不具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杜立元表示。

  对此,高虎认为:“(我们侦查需要的)这些材料,最终应该他(陈全依)提供。”

  “公安为查此案似乎还下了很大力气,不仅三次改换罪名进行调查,还先后到新疆、上海以及(江苏的)如皋、扬州侦查。”闫家渠公司临时负责人对记者说。

  如今,陈全依、吴可荣、陈诚三人仍被关押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我还听说,上两任董事长也被公安(局)通缉了。”闫家渠公司临时负责人对记者说。

  5月20日,法治周末记者先后赴伊金霍洛旗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了解情况,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对此案不知情。

  对于地处本旗的闫家渠公司,伊金霍洛旗宣传部门经询问旗公安局、煤炭局等部门后,均表示,只知道由来已久的股东纠纷及其引起的2012年械斗事件。

  对此,高虎表示“他们有所耳闻”,但同时表示,股东纠纷与械斗事件“与本案无关”。

  但闫家渠公司临时负责人却感觉“与本案有关”。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规定: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

  在此期间,股东间的谈判一直处于僵持状态。煤矿的转让价格,也随着煤炭价格的下跌与市场的疲软,在近三年的时间里跌了一半。

  到6月4日,陈全依被刑事拘留已经过去36天,即将达到法定时限37天。对案件的进展,高虎对记者表示:“案件尚在侦查阶段,不便透露更多。”

上一篇:罚款改“站岗”须纳入法治轨道
下一篇:男子酒后在饭店厕所内强奸女服务员 酒友帮望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