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改“站岗”须纳入法治轨道

2018-08-26 23:59

  近日,武汉市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长江日报》)

  早在2008年,南京交管部门就推出过类似管理办法,让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当事人“义务协勤”30分钟,直到“逮到”继任者为止。此后深圳市更是进一步制定了以站岗时间折抵罚款的“汇率”:处50元以下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1个小时;处100元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2个小时;处200元罚款的,维护交通秩序3个小时。

  从效果来看,在“中国式过马路”遭遇法不责众的背景下,罚款改“站岗”不失为一种简单实用的创新手段。不过,任何事都不能没有规则,从法治角度审视,罚款改“站岗”仍面临缺乏依据、有悖法理的尴尬。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适用于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只有警告和罚款两种。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违章者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站岗”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交通管理权作为一项法定行政行为,其行为主体是特定的,让违章者参与执勤,有损交通管理的严肃性,也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事实上,在罚款改“站岗”被借鉴推广的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对其明确说不。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就规定,“禁止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实行站岗执勤等变相处罚”。地方执法实践对于“站岗”有着截然相反的理解和认知,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罚款改“站岗”不能只是拍脑袋决策,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有必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考量引入行为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量化具体的处罚标准,保障处罚的公平公正,经得起法律的审视。(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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