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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治新闻的普法作用【2】
蒙晓阳 来源: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30日07:59 字号:|
改善法治新闻普法作用的对策
针对法治新闻在普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首先,法治新闻应该走向通俗化发展道路。我国一些新闻媒体已转向企业化经营模式,依据市场经济理论,的确应该走向通俗化发展道路,但我国很多新闻媒体仍保有事业单位的性质,因此法治新闻的发展应兼顾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责,需要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相应的,我国新闻媒体在报道法治新闻时在观念上要重视法治新闻这种特殊文化产品的普法作用,防范法治新闻的娱乐化甚至低俗化倾向。其次,法治新闻的内容要合乎法治精神。法治新闻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文化产品,其“合格标准”应远高于其他文化产品。在实际运作中要尽力保障法治新闻质量,不提供违反现行法律规范或违背法治精神的“不合格”的法治新闻。
具体而言,各相关主体可采取如下措施,切实提高法治新闻水平,增强其普法作用:其一,新闻媒体可在法治新闻人才培养与使用方面下功夫,尽量培育和使用兼具法学和新闻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法治新闻牵涉较多法学知识,法学素养不足的新闻工作者往往难以处理报道事件中的诸多专业问题,鉴于新闻时效性要求,又不能经常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因此人员素养问题的解决,最终只能落实到由兼具法学和新闻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事法治新闻工作上。法学院校则需适应用人市场变化,加强与媒体联系,在了解媒体对复合型人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闻传播学与其他学科共同培养学生的新型教育模式,满足我国法治新闻工作的用人需求。其二,新闻行业主管部门可探索拟订与试行法治新闻“品质检验”及“准入资格”的行业规范,以求保障我国法治新闻达到“合法”的基本标准。在“品质检验”上,新闻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内各新闻媒体的法治新闻开展品质检验,评选优秀作品并查出不合格作品;除表彰优秀工作者外,对多次制作不合格法治新闻或其不合格法治新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新闻媒体,可以制定各种措施助其改进工作,针对极为严重者,甚至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报道法治新闻的资格。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新闻的法治化架构”〔项目编号:2010YBZH5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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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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