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厦门企业百强系列榜单出炉
903 2024-11-20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
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
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⑦居民住宅小区
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制图/张永文
华商报讯(记者 张超)1月17日,华商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宝鸡市人民政府下发《通告》,经二路等11个沿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小区禁放烟花爆竹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宝鸡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宝鸡实际,明确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经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园路、高新大道、东风路、金台大道、大庆路、行政大道、陈仓大道西环路口至东门十字的沿街区域。
除上述规定区域外,市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可以在指定地点少量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倡导市民用更环保的电子鞭炮、电子礼花来代替烟花爆竹作为节日庆祝工具。提醒市民注意的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卖烟花爆竹要有许可证市区烟花爆竹销售、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提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宝鸡市人民政府严禁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要求各县人民政府分别划定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带烟花爆竹坐公交可罚千元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电话:宝鸡市公安局0917-3268334、110;宝鸡市环境保护局12369;宝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917-3260514、12350;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0917-320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