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电子版

2016-04-08 14:59

通告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确保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现将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原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建筑安装、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地税部门改为国税部门征收管理。

二、试点纳税人营改增业务办理步骤:

1、补充采集涉税信息,届时会有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与您联系,需要您的配合和支持,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恳请您给予谅解。

2、自4月1起至4月30日,试点纳税人可以到各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种认定、发票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控设备发行等业务。

3、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到各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或代开业务。

4、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在各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

三、在营改增过渡期间国税部门为您提供以下服务:1、各办税服务大厅将设置营改增绿色通道,增设营改增专门服务窗口、咨询座席和导税台,为您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2、各办税服务大厅将提供预约和延时服务,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办理各项业务,规避办税高峰期。

3、通过12366热线,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政策、办税业务的问题。

4、分批次免费举办营改增专题培训班。

本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试点纳税人户数众多,我们将尽全力为您提供优质服务。在此期间,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致电咨询各县(区)国税机关,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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