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劣迹艺人”紧箍咒升级

2016-09-19 13:01

  昨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二审。此次二审草案专门增加了针对“劣迹艺人”的相关条款,条款明确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早在2014年9月,广电总局就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文中指出,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去年10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进行初审时,针对“劣迹艺人”,有委员建议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针对有劣迹行为的演员、特别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演员”,应处以限时“禁演”甚至是终身“禁演”的处罚。此次二审草案除了对电影从业人员制定了原则性的条款,还要求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这两年,中国电影频传票房造假新闻,影响十分恶劣。在初审时,有委员建议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此次二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二审稿当中增加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提供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编:蒋波、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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