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打包修改八部地方性法规

2018-06-21 06:30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对《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修改后的法规于5月3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近年来国家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决定,以自主全面审查和政府部门系统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视和梳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在作说明时表示,近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结合国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先后修改了多部法律、行政法规,河北省部分地方性法规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协调,需要及时作出修改。

  此外,2017年9月到11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河北省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自查,经查河北省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为确保法制统一,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不再进行资格认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专门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活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取消了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等审批事项。“据此,此次修改删除了河北省办法中对相关资格、资质的要求。”周英介绍,这也就意味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和安装将更便捷,不再强制要求进行资格认定。

  根据上位法规定,此次还对部分涉及管理体制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雷电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参与对职责范围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领域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雷电防御工作组织管理,由气象部门统一负责,到气象部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等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领域,职责更加明晰,运行更加顺畅。”周英表示。

  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规定权限修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缩小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明确全国执行统一范围和标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范围和标准。

  周英介绍,由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对于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与国家法规不一致,为与全国统一的范围和标准做好衔接,同时保证法规的长期相对稳定,此次修改删除了第二章“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所有条款,同时增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申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修改后的办法还删去了第十七条第一款,即删去了“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认定;从事其他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备案”,不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周英解释,此举目的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

  取消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接生。”

  “修改后的条例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再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强制要求,符合目前农村家庭接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为农村接生人员从业提供便利。”周英介绍,条例修改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实行消毒接生”。

  相应条款也据此进行了修改,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取得专项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家庭接生,不得出具《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医学证明”,修改后的条例将“家庭接生”删掉,意味着农村家庭接生人员不需要考取合格证书即可开展家庭接生工作。

  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接受年度审核。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删除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据此,将河北省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这意味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再需要取得许可证,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的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周英介绍,修改后的条例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还增加了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加强计量器具检定的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旨在通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修改后的条例还删除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补充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禁止性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此次还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四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规进行了修改。”周英介绍,此次修改主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查漏补缺,增加有关禁止性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

  周英介绍,比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禁止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不一致,修改后增加了有关禁止性规定:“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修改后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中规定了农业经营主体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导致秸秆等露天焚烧的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增加了禁止开垦、采石、采土等毁林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增加了禁止狩猎、捕捞等禁止性规定。(记者周洁 通讯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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