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患癌被开除 直至去世学校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2016-08-20 23:41

直至去世学校还未履行判决

面对学校突如其来的开除通知,刘伶利和家人都感到无法忍受,他们选择了诉诸法律。

2015年3月29日,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2015年4月17日,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做出对刘伶利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5月,刘伶利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5)榆和民初字第126号:“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兰博院发【2015】14号}《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至于刘伶利要求支付治疗期间的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因其未提供相关计算标准,该院判决不予支持;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判决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判决表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作处理。

刘淑琴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由于家人忙着给刘伶利治疗,都没有时间出庭。她回忆道,一审的官司打得并不好,由于博文学院没有继续给孩子买医保,当时看病的花销很大,家人只能给她买居民医保,报销的比例比较低。

博文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文件。

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二审中,交大博文学院亦认可在刘伶利与交大博文学院电话通话中,刘伶利陈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外地就医,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等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不属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第三条第八项第3款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

该判决书写道:“交大博文学院以此为由开除刘伶利并解除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交大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唯适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交大博文学院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判决下来不久,上上周电话说协商解决,昨天(学校)带电话又说开学再说。”刘伶利给朋友发微信说。此时,是她去世前的半个月。

律师:开除系违法 学校:不回应

在刘伶利二审代理律师蔡翔看来,开除是一种纪律处罚,学校的行为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恶意解雇。

“这是一种逃避企业法定义务的行为,刘伶利的要求很低,就是医保别停,能够减少自己看病的经济负担,可是学校还是把她开除了。兰州中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解除刘伶利劳动合同违法。”蔡翔说,“学院没有对教师的人文关怀,没有依法办事,在明知刘伶利患病并电话请假的情况下,还依然认为刘伶利是旷工,缺乏对教师的必要关心。”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二审判决之后刘伶利的社保和医保还没有恢复,学校并没有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由于她的病情恶化一直在治疗,我们也没有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下来后,学校还是没有到医院看望刘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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