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冤农民获66万国家赔偿 称“不尽如人意”

2016-04-08 15:01

河南农民高炎龙收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河南农民高炎龙收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4月7日下午,河南农民高炎龙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收到了河南省三门峡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对于其提出的各项赔偿209万元,法院只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6万余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992年,高炎龙因涉嫌抢劫杀人被逮捕,后被判处死缓。上诉后,河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后的17年时间里,此案一直久拖不决。今年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对高炎龙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三门峡市中院作出准予撤诉决定。高炎龙终于洗冤。

获得66万国家赔偿

4月7日下午4点20分,被控“抢劫杀人”的河南农民高炎龙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上游新闻掌握的《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赔偿高炎龙人身自由赔偿金53万1382.96元;为高炎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高炎龙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元;驳回高炎龙的其他赔偿请求。

高炎龙告诉记者,这样的赔偿结果“不尽如人意”。此前,他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要求赔偿被羁押2410天的赔偿金52万9525.20元、经营损失50万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生活费和医疗费5万800元,共计约209万元。

《决定书》显示,高炎龙实际被灵宝市公安局(原灵宝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2418天。

“经营损失、生活费和医疗费一分钱没赔,精神赔偿得也太少了,才达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4%,离法律规定的不超过35%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高炎龙表示,他不服该决定,将会在一周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盼追究刑讯逼供人员责任

1992年1月13日,高炎龙因涉嫌抢劫杀人被警方控制,当月21日被刑拘。1996年2月27日,三门峡中院以抢劫罪判处高炎龙死缓。高炎龙上诉后,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8月21日,高炎龙被取保候审。此后,该案长达十七年时间久拖不决。

今年“两高”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高炎龙在1月4日向三门峡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多万元。

今年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对高炎龙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三门峡市中院作出准予撤诉决定。至此,这起长达24年(从1992年1月案发时间算起)的冤案终于得到昭雪。

高炎龙说,这个案子耽误了他一生。原本,他可以本本分分做生意挣钱,原灵宝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却将他带走,并刑讯逼供,导致他被错判死缓并关押6年半时间。

此后的时间,他一直为洗脱罪名四处奔走,“其他啥事都没干成”。除了拿到合适的国家赔偿外,高炎龙还希望相关部门能追究当年刑讯逼供人员的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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