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战略与投资专业委员会
1801 2024-10-3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资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链条断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资金的下列风险:
(一)筹资与发展战略严重背离,企业盲目扩张,引发流动性不足,可能导致资金链条断裂。
(二)投资决策失误或资金配置不合理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或效益低下;资金无法收回或支付,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债务危机。
(三)资金管控不严,可能出现舞弊、欺诈,导致资金被挪用、抽逃。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资金管控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资金在筹集、投放、营运过程中的重大风险。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和财会部门在资金决策和管理全过程中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筹资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环节的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并提出可行的应对策略。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拟定的筹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企业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企业筹资方案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筹资资金。筹集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筹资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企业应当强化筹资信用管理,确保筹集的资金按期偿付。
第三章 投资
第七条 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科学确定投资项目,避免资金投放背离筹资方案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投资。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资金来源与筹措、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评估可行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营运
第九条 企业应当坚持资金集中归口管理、财务业绩分级考核的原则,全面提升资金营运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企业集团应当强化资金统一控制和调配机制,特别关注对境外子公司资金营运的监控。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索财务公司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销售收款以及资金占用的管理,落实相关责任制,确保采购项目按时付款、销售款项及时足额回收,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营运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应当与经营主业相协调,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避免盲目扩张。
企业应当加强对并购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特别关注被并购企业与管理层的关联方关系,防范通过并购转移资金等舞弊行为。
企业在并购交易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员工状况,确保并购后获取更大利益。
重大并购交易,应当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处理程序和备查登记制度。
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集中一人保管。
第五章 评估与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投资和营运状况的评估制度,加强对资金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营和有效使用。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资金链条断裂。
企业对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实行问责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资金运营情况,重大筹资、投资、重组项目,以及运营中的重大风险应当专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