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临汾市纪委曹晓亮书记并市公安局张勇局长的第二封实名举报信

2020-08-18 09:36

致临汾市纪委曹晓亮书记并临汾市公安局

张勇局长的第二封实名反映举报信

曹晓亮书记并张勇局长:

    本人于2020年8月10日,以网络(内附举报人的电话)形式向临汾市纪委、监委、临汾市公安局实名反映举报古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仍不收手,继续顶风作 案、践踏法律、贪赃枉法、制造冤假错案等系列违纪、违法,甚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反映举报。此网络反映举报全国上百家网站进行了转载,得到了全国网民的广泛关注,仅其中一家资深网站在短短的几天内 ,就得到了五十多万网民的关注。但至今没有得到临汾市纪委、监委、临汾市公安局一个回复电话。本人认为有必要再次向您二位领导直接反映举报:

    前次的反映举报深深击中了古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利益链条”,触及了他们所谓的“底线”,(特别是古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经侦的副局长崔海宏)

    崔海宏副局长在第一次反映举报后的第三天(8月12日)下午1点23分,就直接给本人发短信:“韩总你好,近日在网上看到你发的帖子感到很震惊,不管你听了谁背后说了不负责任的坏话都 请你认真甄别,此事至始至终是非曲直这个你都很清楚的。至于个别人说领导说立案就立案,说不立案就不立案等等推卸责任的话。这只能说明这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理念太淡薄了,他最起码连规范执法活动的基 本理念都没有!你应该清楚有些话是在推卸责任的,更是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相信你我都不会听取小人口蜜腹剑之言违背自己良心去做伤天害理的事。”对崔海宏极力想撇清他自己,以及他们先制造冤假错 案,后又以“不予立案决定书”妄想掩盖刘跃琴、高志飞二人诬告陷害,谋财害命,及他们贪赃枉法、沆瀣一气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短信被我揭穿后,崔海宏又于8月14日上午10点54分给本人发了第二次短信,其在短信中 竟然大言不惭、厚颜无耻地谈道:

“韩总您好,感谢您的信任!

1、对案件做出任何决定的都是办案部门办案人,这是法定的办案主体责任,不是哪个人可推责狡辩的。

2、办案部门对案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经过本单位的法制监督部门进行独立审查,法制监督部门认为办案部门做出的决定不正确,那么就将案件退回办案部门要求重新或撤销决定;法制监督部门同 意办案单位的决定,也就是案件基本形成最后的结果,这是法定的法制审核监督责任。

3、现都是规范执法实行网上办案,透明度很高,任何人想干预办案都是不可能的!所有案件均可在网上进行监督查阅。”

    从崔海宏给本人发的这次的短信好像古县公安局一切都是法制科说了算,法制科能决定古县公安局的一切,古县公安局的正副局长统统是给法制科打工的,事实果真如崔海宏所说的吗?

    本人为了弄清崔海宏妄想让“法制科”充当他这位主管刑侦,经侦副局长的替罪羊,并把制造本人职务侵占冤假错案,和以不予立案的手段来保护刘跃琴、高志飞的诬告陷害等一切行为,企图甩锅给法 制科的阴谋短信予以曝光。现本人决定网络公开两份关键资料,让崔海宏这个贪赃枉法的狐狸尾巴无所遁形。

    从上图的《呈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各自的报批时间充分证明: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崔海宏、马鸿鸣采取的是先冻结后抓人,敛财心急,此枉法行为之一。

    其二,制造我的冤假错案的批准、领导者就是崔海宏,具体执行、操作者是马鸿鸣。所谓的初审者法制员张峰,所谓的审核部门法制科审核人王磊,只是两位参加工作不久、办案经验不足的年轻干 警。令人震惊的是,该《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初审、建议、审核、批示这四道程序全部在2018年8月24日,同一时间完成,其二人贪赃枉法迫不及待。 

    其三,崔海宏、马鸿鸣二人对本人进行刑拘时,仅凭诬告陷害者刘跃琴的唯一 “报案人笔录”,此二人根本不在乎2014年以后韩秀云在华康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他们为达目的,不 择手段。《呈请拘留报告书》中描述到韩秀云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产能置换款占为己有的立案依据有三点:1:报案人笔录;2:聚丰能源有限公司转账凭证及收款凭证:3:韩秀云银行卡明详。那么韩秀 云的华康公司财务副总身份崔海宏和马鸿鸣是如何认定的?难道仅凭小三刘跃琴和冒充华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志飞的口头诬陷吗?为防小三刘跃琴反咬一口,诬告陷害,大股东张爱平公证送达,公证召开股东会, 难道还不够证明其光明正大,坦坦荡荡处理华康公司各项事务的良苦用心吗?何来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啊?这分明就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崔海宏,马鸿鸣处心积虑掩盖事实,滥用职权,真可谓狼狈为 奸、慌不择路。若不是古县检察院秉公执法,明察秋毫对我的案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此二人犯罪阴谋险些得逞。

    其四、所谓的《呈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华康公司4600万元巨额资金通知书,已把崔海宏口中“决定一切的法制科”审核部门排除在外。其“通知书”又充分证明:古县公安局的 法制科是形同虚设的审批部门,也就是崔海宏用着法制科就“靠前”,用不着就“靠后”。

    本人认真、详细、全面地剖析了一下上述两份的所谓“通知书”和“报告书”,就不难理解以下几点重大疑问:

    一、为什么在本人对刘跃琴、高志飞二人涉嫌诬告陷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后果特别严重、报案迟迟不予立案;

    二、在古县公安局对刘跃琴、高志飞二人诬告陷害本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做出撤案决定后,本人聘请律师依法调取此冤假错案的“黑材料”时,为何遭到百般刁难?

    三、为什么古县公安局在收到华康公司罢免高志飞法人代表的股东决议,及两份人民法院认定、判令华康公司股东决议合法有效的判决书后,仍胆大妄为给高志飞非法刻制华康公司的公章?早在 2018年3月19日古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就以公函的形式告知古县人民法院“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曾向我局提出变更登记。在山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受理环节,高志飞因其拒绝履行古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导致系统再无法操作。”而古县公安局2018年11月5日还公然给欠债不还的高志飞刻制公章,古县公安局插手华康公司经济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依据《公司法》和《华康公司章程》华康公司有 权罢免贪污公司巨额资金的高志飞。古县公安局无权干涉!!!!!!

    四、为什么古县公安局竟敢对中共襄垣县纪委、监委的对高志飞私刻公章的转办的红头文件也可置若罔闻?

    本人现已彻底明白,崔海宏、马鸿鸣、刘跃琴、高志飞等人就是一个犯罪团伙,只不过他们各自依仗各自的便利条件、优势分工不同罢了。崔海宏、马鸿鸣依仗手中职权贪赃枉法,刘跃琴、高志飞 掏钱“买法、买权”,四人的命运已构成一个共同体,一旦将刘跃琴、高志飞绳之以法,刘、高二人一定会招供出古县公安局的分管刑侦、经侦的崔海宏及马鸿鸣究竟收取了他(她)们多少“黑钱”,也就水落石出、大 白于天下了!因此,四人必定会相互包庇、攻守同盟,利用他们四人各自的优势,妄想化险为夷、逃避法律的制裁。

    尊敬的曹晓亮书记、尊敬的张勇局长:古县公安局的崔海宏、马鸿鸣等人的系列贪赃枉法行为,不但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恶化了古县公安机关的政治生态,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本人坚信:当您二位看到这第二次实名反映举报后,一定不会姑息养奸、袖手旁观,一定会将崔海宏、马鸿鸣这两个公安机关的害群之马、蛀虫、毒瘤、内鬼,清理出公安队伍,依法严惩,一定会责成古县公安局 对刘跃琴、高志飞二人的诬告陷害行为立案查处,以便保证党中央习总书记的从严治党、严惩腐败、有腐必反、有案必查、对腐败零容忍精神的贯彻落实。特别是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会议的 精神,在你们二位各自主政的辖区、系统内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真正的落实。


    特此实名反映举报!

        实名举报人:韩秀云

        身份证号码:14042319810920006X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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