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尹自力被判死刑 杀人证据存疑点 亲人上访上诉求公断

2018-01-12 09:35

控告信
 
    请求湖南省高院制止湖南版“聂树斌”惨案发生
 
    湖南省委、省政府、省政法委各位领导:
 
    湖南省高级法院、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各位领导:
 
    各中央媒体驻湘记者站、湖南各媒体:
 
    本人尹和兵,系涉嫌抢劫、放火冤案被告人尹自力的父亲,身份证号码:430221194408222610,家住湖南省株洲县平山乡华石煤矿宿舍14栋03号,电话号码;13327338673,13874182063。
 
    因为本案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杨波、段鹏,株洲市检察院郑卫东、毕婷婷、谷晴晴,株洲市中院审判长:张树萍电话号码:28109156.审判员:陈平平。代理审判员:杨英。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之处,有草菅人命的可能。本人特将本案中几大疑点指出,请求各位领导督促二审法院认真审理,不冤枉被告人,不要让尹自力成为“聂树斌”。
 
    本案已由省高院刑二庭黄山宁法官主审。聘请湖南省如金律师事务所罗立志(15575180099)为尹自力的辩护人。
 
    一、本案作案动机不成立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指控中及判决中均称被告人身上仅剩一百多元现金,没有钱去付房租,作案动机是去抢被害人的房租金解决生活危机。公安机关只查到被告人在叶长生家中抢得六七百元,和他身上的钱加起来只有七,八百元。而事实上被告人却于次日凌晨偿还了建行3300元,租房560元,且在虹兴宾馆开房住宿、生活,被抓后身上搜到的钱,加起来就有5000元左右,不符合公安机关描述的作案动机,同时也不符合常理,一个杀人犯怎么可能去还银行的欠款?!
 
    二、被告人尹自力是2016年2月1日下午18时左右在文化路海德堡被荷塘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抓捕,而荷塘公安分局在抓捕时间上造假:改被告人尹自力是在2016年2月1日晚23时被抓获的。
 
    被告人尹自力是在文化路海德堡亲属家还没有吃晚饭时被公安机关抓的,有堂哥尹友仁,伯伯尹再生、何友芬等家属可以作证。物业人员与小区监控都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应该提供执法记录仪为抓捕时间作证明。尹自力跟父亲打电话时被抓获,尹自力的手机通话记录停止在2016年2月1日18时左右。2016年2月04日株洲市晚报A10板及多家媒体都作过报道:2016年2月1日下午6时,被告人尹自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抓获经过”证明侦察员林杰、段鹏在2016年2月1日下午6点多在尹自力亲戚家抓获。“尹自力第二次、第三次讯问”也证实是在下午6点多被抓获。
 
    三、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刑事大队办案人员:段鹏、林杰对被告人尹自力进行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经过:被告人尹自力被公安人员带到一间没有监控的房间里,一个自称是大队长的人对被告人尹自力说:“你还有两年时间可以活”。还特意展示他腰里有两把手枪,对被告人尹自力说些有关叶长生被害的细节,如死者在客厅沙发边什么地方;颈部有几处刀伤,腹部一刀;两床被子盖在死者身上,被子上有油;液化气罐等等一些细节。尹自力说不知道,大队长就发火了,几个人一齐动手,当时就脱了尹自力衣服、裤子,把尹自力反拷在一条办公椅的靠背上,然后被限制坐在冰冷的地板上(当日正下大雪),尹自力和办公椅之间被隔了一块大约1.5米长、30厘米宽的长方形木板,两条大腿被两人分别用力掰开,痛得冒汗。只要尹自力的回答不让他们满意就动手使力,尹自力痛得实在不行了,在绝望中为了自保按他们的要求回答问题后,这样折磨尹自力将近5个小时,才把尹自力带到审讯室做讯问笔录。几次讯问与指认现场的时候被告人走路都困难。2月3日尹自力入看守所时走路都还很困难。
 
    四,从案发到“破案”这么短的时间内,本案所有至关重要的直接证据:作案凶器、血手套、血衣服、血鞋子等一个都没有印证。审判机关判处被告人死刑,违背“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
 
    被告人尹自力在指认的地点丢失的物品就是生活垃圾。因为被告人尹自力和公安办案人员都不知道“作案凶器、血手套、血衣服、血鞋子”在哪里,所以这些重要的直接证据想通过“刑讯逼供”和“诱供”获得是不可能的,只有真正的凶手才知道“作案凶器、血手套、血衣服、血鞋子”在哪里。
 
    五、法医学尸体检验的意见书没有对死亡时间进行鉴定,是本案重要疑点。
 
    (1)、法医是替死者说话的人。新鲜尸体完全能够检验被害人什么时间被害的,每一起谋杀案公安办案人员到现场必须对被害人的基本被害时间作出判断。判断被害人死亡时间是尸温、尸斑、尸僵等尸体变化入手,现场勘验笔录没有这些。现场勘验也没有录像,只有照片,照片只照局部,录像能把现场全部录出来,现场一些细节对研究案情有很大的帮助,现场勘验不严谨往往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人死后十小时平均每小时体温下降1度,10小时后每小时下降0.5度,夏季慢1.4倍,冬季快0.7倍,当时案发现场环境温度为1摄氏度(注:现场勘验时记录1摄氏度),因此死者体温每小时应当下降1.7度。根据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记录的死者体温24度,按此方法推算死者的死亡时间是2016年1月31日凌晨2点之后,而不是2016年1月30日19时40分左右。若是19时40分吃饭不久,胃内食物还是颗粒状,不是乳糜样食物。没有死亡时间鉴定又怎么能印证作案时间。
 
    六、株洲市物检报告真实性有异议:
 
    (1)保姆刘敏在被害人叶长生家做保姆有4年,仅客厅液化气罐上的袖套和客厅垃圾桶内熟食袋上有保姆的DNA,其他物品都没有保姆的DNA,只有被害人叶长生的DNA,这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常理的是检验每个电灯开关也没有保姆DNA,就连保姆睡的房间电灯开关都没有保姆的DNA;就连一日三餐都要用的菜刀刀柄上也没有保姆的DNA。
 
    (2),陈永学询问笔录记录:早上来做事找被害人叶长生时按了防盗门门铃,门铃上也没有陈永学的DNA。就连陈永学灭火后,看来一下煤气罐有没有打开,再把煤气罐提开,液化气阀门和液化气提手上都没有陈永学的DNA。
 
    七,案发现场有疑问:被害人叶长生是身体健康,完全有反抗能力,一个人遭受致命伤害时,都会有激烈反抗,那么刀伤就会随着反抗而分散,不会像被害人那样伤口集中,而且地上也没有喷溅血、滴落血、抛洒血、擦拭血等血迹。被害人只有头枕部地上可见血泊。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沙发套整齐,旁边的垃圾桶都没有倒翻,是不是案发第一现场值得怀疑。
 
    八,伤口与刀形状不符合,要求做穿刺实验,但是一审法官张树萍不准许。
 
    九,放火现场有疑问:公、检、法认定晚上7点40分作案,放火是晚上8—9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多才发现,其中十几个小时,还正在燃烧,是陈永学端一盆水把火浇灭,还只少一点点大面积,床上堆满棉被与衣服,我认为事实与逻辑不符合。
 
    对于以上重大疑点,如作案动机、还银行欠款3300元来源、作案凶器的去向、血衣血裤去向、受害人死亡时间、床上堆满棉被与衣服,十几个小时为何还只烧那么一点点面积,刑讯逼供等重要问题,荷塘公安分局办案民警:段鹏,林杰在法庭上就以不知道,查不到,视频覆盖等理由搪塞,不提供任何证据,就一纸“办案说明”应付法庭,应付辩护人。他们也许是为了立功,但却放过了真证的罪犯,制造了湖南版的“聂树斌”冤案。
 
    控告人:       尹友仁      13107026085                      
 
    2018年 1 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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