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污水渗坑成为“民不告”_金羊网新闻

2017-04-22 12:55

(原标题:别让污水渗坑成为“民不告”_金羊网新闻)

俗话说“眼不见为净,耳不听为清。”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没看见,就可以认为干净”。也可以引申而为,虽然心里不以为然,但又没有办法,只好撇开、不管。以此用作自我安慰的话。其实,污水渗坑排放有何尝不是如此。看似污水在地面之下,一是让污水自己往地下渗透,达到排放的效果;或是污水在地面之下就算不能完全渗透,经过沉淀的水就算被发现,至少看上去要好很多,再往外排,也比较隐蔽。未曾想,此举不但会造成严重的地下水污染,更会对日后的修复带来无穷的隐患。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地下水被污染,谁又能置身事外?

其实,早在几年前就有报道称,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这说明,我国地下水污染极为严重,已经影响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当然这里既有渗坑、渗井排放、浅井水层排放污水造成污染,也有深层地下排污造成的污染。那么,将视线转向本则报道,据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官方微博消息,河北等地发现多处污水渗坑,对当地环境造成威胁。至于相关部门立即回应此事,笔者暂且不论。疑问的是,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发现多处污水渗坑,地方监督部门就真的无从知晓?这些污水又是从何而来?

话又说回来,渗坑排污也并非新生事物。现实中,不良企业花上成百上千的小钱,就能很好的达到“零排放”效果,而且隐蔽性又极好,也不在少数。当然,这样排污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好处,一是企业明面上的排污少了,减少了所谓的环保不过关;二是企业的排污少,对于监督部门而言,也就少了“不必要的麻烦”,脸上也有治污“得力”的光;三是企业的排污少,GDP也上去了,地方管理者说不定还有意外的收获。假以如此,只要“民不告官不究”又何乐而不为?所以,说一千道一万,污水渗坑的令行不止,与相关部门对“地下排污”听之任之不无关系,与监督之殇违法成本过低不无关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再严格的制度,只写在纸上,不用于实际生活中就等于零。对于渗坑排污,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第五十条就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为此,笔者在期盼事件得以厘清的同时,愿相应的处罚能及时跟进。

最后,笔者借用有评论者一句话“不要带血的GDP、走出先污染再治理模式,这些漂亮话为何老是飘浮天空、落实不到人间?GDP与环保有时是两难选择,钱与权共谋发展,能否多点良知与担当?”笔者更想说,让我们所有的人行动起来,保护那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金羊网文/鱼予)

编辑:林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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