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同月,浙江省委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解忧、助力、赋能。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导下,浙江高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推动常态化为工作落脚点,深化完善破产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继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9年浙江法院“破”事做得怎么样?
来看下方数据
一、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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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析
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2777件,法院经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破产案件2373件,占比85.5%。其中破产清算2318件(97.7%)、破产重整54件(2.3%)、破产和解1件;共审结破产案件1704件,其中破产清算1654件(97.1%)、破产重整48件(2.8%)、破产和解2件(0.1%)。
从近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可见四大特征——
其一,基本数量逐年上升,受理案件数量2017年突破1000件,2018年突破2000件。收案数量的逐年攀升体现了破产市场化的推进成果,也体现了“执转破”数量增多及工作成效;
其二,收结案数总体快速增长,2016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5年分别上升37.4%和35.1%,2017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6年分别上升91.5%和69.1%,2018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7年分别上升24.5%和105.4%,而2019年受理和审结的数量比2018年分别上升17.2%和14.9%;
其三,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清算案件占绝对多数,2017年占比97.6%、2018年占比96.8%、2019年占比97.4%;
其四,2015—2017年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的缺口逐年增大,从图表看呈“喇叭”状,2018年起缺口有所收缩,2015至2017年法院的存案工作压力大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2017年以来,随着审结案件数量提升,收、结案缺口有所缩小,但考虑到在审案件体量总体较大、历年存案累积规模较大、破产审判力量有限等因素,破产案件存案工作量压力持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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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2019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从横向区域分布情况来看,受益于破产审判专业化等工作的有力推进,温州地区受理案件占到全省总量的26%,审结案件占到29%,宁波、杭州、金华地区稳居其后。值得注意的是,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区域不平衡的情况依然存在,受理案件量最多的有605件,最少的只有20件;审结案件量最多的有490件,最少的只有18件,这与地区经济特点、发展程度、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和推进等有一定关系。
近五年全省法院各地区受理、审结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
从全省法院各地区纵向时间轴上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的数据对比来看,受理案件量2019年比2018年有明显涨幅的是宁波、台州,分别增长91.5%、100%;审结案件量2019年比2018年有明显涨幅的是金华、丽水,分别增长126%、150%。从图四、图五的情况可以看出,虽然温州受理、审结案件数量还是最多的,但2019年杭、宁、温、金、台等地案件数量上的差距大幅缩小,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显著改善,浙江全省破产审判工作逐步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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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稳步提升,创新探索实践稳步推进
在破产案件受理总量不断攀升的同时,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质效得以稳步提升,2019年审理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破产案件。最高法院推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绍兴上虞法院审理的“浙江金盾系破产重整案”位列其中。84亿元债务获得公平、有序清偿,区域性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化解。为了更好推动债务人自主参与重整重组程序,预重整工作的探索稳步推进,2018年底,温州中院推动市政府出台《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温政办函〔2018〕41号),专门针对预重整的相关联系机制等作了明确。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河田集团等预重整案件的探索提供了技术支撑。
为探索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经验,2019年温州、台州两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有力推进。
2019年4月
台州中院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2019年7月
温州市府办印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2019年8月
温州中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到年底,温州全市法院立“执清”字号案件25件,审结11件,台州两级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17件,审结23件,积累了个人债务清理的初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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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助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营商环境优化
近年来,浙江高院积极统筹部署、持续着力推进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审判工作,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各级法院通过破产审判推进资源要素重新配置,加快推进处置“僵尸企业”,积极化解不良资产及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
2019年全省各地区法院通过破产审判优化资源配置总体情况:
由上可知,2019年全省法院通过审结1704件破产案件,共处置金融债权628.0386278亿,房屋767.3657254万平方米,土地20489.69369亩,通过破产程序释放土地、房产等经济资源,实现“腾笼换鸟”,有效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共安置职工25842人,更好地保证职工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全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化解企业债务纠纷,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优胜劣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重点工作部署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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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组织保障,根据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浙江高院在年初即统一谋划,部署破产法庭的申报工作,得到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2019年4月浙江高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设立破产法庭的申请。2019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杭州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2019年12月24日,省委编办批复同意。2019年12月28日,全国唯一一个地级市破产法庭温州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同年12月31日,杭州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
杭州、温州破产法庭的设立,一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出清产能过剩行业,培育经济新动能;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挽救涉困企业,出清“僵尸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三是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杭州中院在设立破产法庭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通知》,建立破产案件专人审理机制,由专门业务庭或固定员额法官专职审理破产案件,并对破产法官实行区别考核。为加强对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高院民五庭(挂金融审判庭牌子)于10月实体化运作,负责金融、破产两大类案件的审理和调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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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院内部工作机制建设,提升审判质效
��深化破产案件简易审机制,努力节约破产程序成本。
针对破产程序效率不足的突出问题,浙江高院加强简易审理的调研指导,在2013年《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基础上,去年底形成《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的征求意见稿,对案件适用范围,个人管理人,破产财产评估、审计的简化,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变价处置,等重点环节作了明确。尤其是强调对债权人同意依法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书面意思表示可视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意见作出明确,并对债权人说明会、将执行的简易优势对接破产程序等机制进行探索,以指导全省法院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杭州、湖州、金华等地法院也针对破产案件简易审理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文件。
��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推动构建人民法院立、审、执、破工作格局。
“执转破”工作的开展,对打通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意义。2016年浙江高院出台《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6〕62号)以来,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高院先后下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通知,通报上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明确各中院辖区内当年执行移送破产的指标任务,并对财产查控、移送要求等相关业务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提高思想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执转破”工作。2019年,全省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件2266件,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1895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79.9%,共化解执行结案2250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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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深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
��在实质性运作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完善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制度。
早在2016年,浙江高院积极推动省政府出台《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率先在全国建立起省级层面实质运作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2017年推动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若干意见》,从强化机制、减轻税费、财政支持等方面问题提出更为细化的要求。2019年,浙江高院提交《关于优化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浙江破产企业处置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报告》,提出优化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等建议并得到袁家军省长批示的肯定。2019年8月31日,浙江高院与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十余家单位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印发。该方案从加强部门合作、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等多方面明确工作任务、牵头单位、时间节点等,推进浙江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温州、湖州等地先后出台《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湖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破产便利化实施办法》。
��推动全面设立破产专项资金,解决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的经费保障问题。
当前,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无产可破或缺乏启动资金的情况仍占相当比例,一方面导致破产程序无法推进,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管理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无法获得报酬甚至因破产事务的推进而需要垫付部分支出。破产专项基金的设立能够更好地助力破产程序启动和推动,也是政府提供破产审判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明确:省财政厅牵头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于12 月底前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截至2019年底,全省11个地区、76个县(县级市或区)设立了5到500万元不等的破产专项资金,总计额度1.28亿元。温州、湖州、嘉兴、金华等地已经实现全覆盖。
��破产审判的配套政策逐渐深化、细化。
在省级层面出台破产审判附院联动总体意见的基础上,各地积极探索,在金融、税收、资产处置、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逐步深化、细化。2019年11月,杭州中院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签署发布《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杭中法〔2019〕120号),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管理人设立银行账户、管理人对债务人即相关主体的银行账户调查权的行使等进行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融资提供支持,为管理人履职创造更好条件。金华中院与市税务局出台《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会议纪要》,对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明确。诸暨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诸暨税务局共同出台《关于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中建立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萧山法院推动区政府出台《杭州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修订)》,对破产企业土地到期如何续期的问题作出规定。在南湖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南湖区营商办牵头下发《南湖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破产注销“一件事”“最多跑一次”改革方案》,着力解决长期困扰破产审判的企业注销问题,构成更为便捷、高效的部门联办模式,推动实现企业破产注销“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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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队伍,稳步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
在人民法院、债权人等监督之下,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接管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等破产事务,在市场化、法治化导向破产审判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扩充省级管理人队伍,规范管理人选任。
适应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形势,在原管理人名册基础上完成了省级破产管理人的扩编工作,省级管理人增加至64家,满足了全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2019年10月浙江高院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一是分级管理,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业绩等因素,将管理人分为省级和市级,分别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承办破产案件。二是分类指定,将破产案件按照债务人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分为重大、普通和小额三类,重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和小额案件通过随机方式指定。三是调整竞争方式,对竞争环节前七优先顺位设定进行优化调整。四是增加预重整规定,预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启动,管理人由法院、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选任,并接受法院指导监督。五是强化流程监管、加强指导监督。浙江高院和各中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人指定,以及管理人履职指导监督等,浙江高院及各中基层法院破产业务庭负责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等。
��加强管理人行业自律。
2018年底,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成立,2019年,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全省10个地级市成立了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省、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成立,有效搭建起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之间沟通合作交流平台,对于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2019年,全省有163件区域性重大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其中,金华地区共62件,约占全省总量的40%。
2019年全省各地区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案件数量情况:
��组织破产管理人培训,提升执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浙江高院于2013年下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托浙江省律师协会在职培训平台共开展了五期破产业务专题培训,近3000余人次参加。2019年,浙江高院指导,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协办2019年度实务培训,来自省内外、各地市法院和管理人系统的700余名代表参加,加强了行业间沟通与交流,有效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当前破产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和困难
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需要直面问题,浙江法院也正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持续深入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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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层面,破产制度“缺胳膊少腿”的问题日益凸显
“缺胳膊”是指当前《企业破产法》中尚未建立简易破产程序,虽然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但简易程序还缺乏法律依据。从审判实践的角度,以浙江为例,2019年浙江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达到2373件,其中清算案件2318件(97.7%),在清算案件中“无产可破”或者仅有少量破产财产的破产案件数量占据相当比例,审判实践对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制度需求日益强烈。审判组织、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权限等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简易审理,空间有限,制约了破产审判的效率。“少腿”是指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无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化解个人债务危机,个人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法借助个人破产程序获得公平清偿,彻底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制度成本高企。执行领域已有的参与分配、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等制度,在效力层次、法定效果上都无法与个人破产制度相提并论。也正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主无法获得保证责任等的法定豁免,使得破产程序大打折扣。
当然,也还存在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权的认定、以房抵债的权利性质、购房户优先权的保护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财产认定、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收费等问题,不同地方处理思路不一,增加了破产案件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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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仍然不足
《企业破产法》施行已经十年有余,对于进入程序的债务人企业,很好地起到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更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总体而言,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接受度仍然不足,就浙江而言,不同地域、不同群体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尚存较大的差异,这也是导致破产审判工作开展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部分企业主因种种原因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部分债权人“谈破色变”,不愿意主动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认为企业破产等于“政绩破产”、影响地方形象的错误认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员的观念中还存在。虽然浙江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在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占据相当比重,但相比每年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数量,还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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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制度层面,破产审判的公共服务和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从性质来看,破产审判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前述法律问题,一类是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总体来看,当前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更加突出。浙江虽已率先建立了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但有许多方面还待进一步优化。
(1)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拓展。以破产专项资金为例,目前,全省有76个县市区设立了专项资金1.28亿元,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离全覆盖还有差距,资金的额度、使用和管理办法也不统一。
(2)政策匹配不足。比较突出的如税收问题,因缺乏针对破产企业的税务调整和优惠政策,企业重整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了重整的成功率和重整效果。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时,有的案件中因税务机关对相关税费照常征收导致大额税费的产生,出现破产企业因为大宗破产财产处置而成为“纳税大户”的尴尬局面。《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文件发布之后,情况有所改善,但豁免债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库存账实不符的纳税问题等重点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当然,有的问题需要进行法律的修改,这就非省级层面能有效应对。再比如一些破产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因手续、审批等原因存在瑕疵,在处置过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多个行政部门,程序上受限较多,手续办理较为困难。
(3)政策落实不到位。前期已经出台的一些破产审判对接的政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各地在政策理解上还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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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工作层面,专业化建设受到影响,资产处置问题仍然突出
内设机构改革与破产审判专业化的矛盾突出:
(1)随着“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加强,“僵尸企业”重点处置的推进,破产审判专业组织、破产审判力量正急待配齐配强,但许多法院现在又面临着探索内设机构改革和大民事审判的形势,部分法院原本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被合并,破产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
(2)破产审判的专业性有所削弱。内设机构改革后,部分基层法院实行民商事案件打通分案的模式,一方面,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期限与绩效考核的压力之下,破产审判法官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就难免要让步于有审理期限要求的案件,破产审判专业性和案件审理效率都受到削弱。
案件审理中资产处置困难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成为案件审理顺利推进的重大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资产混同、挪用、转移等情形较为常见,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多发,清产核资工作量大。
(2)行业监管缺位,如房地产行业中的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章建筑、违规销售等情形,增加了资产处置的复杂性。
(3)破产财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瑕疵的情况较多,资产顺利处置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沟通协调周期长。
(4)非经营性资产和共同共有资产处置难,如涉及到职工宿舍、归属约定不明的共建房产等,资产权属确定、分割难度大。
(5)刑民交叉情形较多,如杭州余杭法院审理的“中都系”企业、杭州谛都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豪立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案件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产处置的刑民程序衔接、企业主的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区分等问题突出,财产处置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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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队伍履职能力、动态管理尚存短板
当前,存在部分管理人实战经验少、执业能力不强、执业经验不足,影响了工作质效的情况,又存在部分管理人过分依赖于法院的指导,缺乏独立完成破产事务的能力,导致法院负担过重的情况。另外,管理人业务水平不高与管理人团队也有很大的关系,一些社会中介机构缺乏足够的破产业务专业人才,未组建专门的管理人团队,一些管理人团队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机制,从而导致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作用不够充分,无法胜任管理人职责。少数管理人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甚至发生滥用职权、故意拖延、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形。
虽然已经建立了省、市两级的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但对管理人开展履职评价,设立针对管理人日常管理监督、个案考核、定期考核的考评机制和对于履职能力不佳、履职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惩戒、清退措施等问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一个系统精准的考核评价制度来激励、约束管理人高效履职。
四、下一步继续推进破产审判的重点工作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下一步浙江高院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推进常态化为工作落脚点,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为工作路径,对疫情可能引发的经济影响提前研判和部署,全面深入破产审判,服务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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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内部持续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和信息化建设
(1)坚持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破产审判工作不能削弱,应当进一步强化。专业化既包括机构的专业化,也包括队伍的专业化。加大审判队伍培训力度,注重培养专业破产法官,专门审理破产案件;要鼓励条件成熟的法院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的方式,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加强破产专门法律问题研究,适时统一裁判尺度。
(2)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工作。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案件的繁简分流、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需求日益突出。随着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推进,在“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工作格局下,如何有效发挥执行和破产程序的合力,利用已有的执行制度、执行队伍和执行措施助力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需要结合前期实践,进一步重点研究和推进。继续稳妥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探索,对前期温州、台州开展工作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3)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在法律文书送达、通知和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查控、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等方面,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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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不断推进外部破产审判配套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要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探路作用,尊重和保护其首创精神。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比如税负过重、税收管理程序与破产程序不对接等首先暴露在审判一线,解决问题的探索实践也首先发生在审判一线。要注意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作用,破产管理人在具体破产事务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破产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障、税费申报和缴纳、不动产交易过户、债务人企业财产接管等履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最切身的体会。
以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和召开破产审判府院联席会议为重要抓手,省、市、县三级要分工负责,各有侧重。(1)省级主要负责推广成熟经验和制定政策,并且负责政策的解释适用、监督和落实。(2)市级层面主要负责总结探索地区经验。(3)县级层面主要负责试点、探索和在案件办理中落实省、市已近出台的政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的1.0版是个案协调,2.0版是府院联动,3.0版是依法行政,落脚点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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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不断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加强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充分听取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债务人企业股东、政府部门等社会各界对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省市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作用,以与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相匹配的报酬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以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约束;以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优化管理人的履职环境。继续依托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省律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平台,开展破产管理业务培训和调研,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适时推进更大范围内管理人指定的合作交流,在更广区域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管理人市场。
一起来看
2019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2: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3: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4:浙江每日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5: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6: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7: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8:诸暨市浩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9: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10: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No.1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盾系八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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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化法治化;地区金融风险化解;府院联动
【受理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以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金盾系企业主要生产制造消防器材、天然气压缩无缝气瓶及高压管道等,是国内先进能源装备系统供应商,也是上虞地区优势产能企业。因前期盲目扩张,后期财务成本、设备折旧、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危机。2018年1月底,实际控制人坠楼身亡,企业危机爆发。2018年3月,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对金盾系八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上虞法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4月起陆续裁定受理金盾系六公司重整。
【审理情况】
因金盾系六公司关联程度高,法院采竞争方式指定同一破产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为维持重整企业经营价值,确定“破产不停产”的重整思路,围绕资金、职工、供应商等重要生产要素逐一施策,快速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整个重整期间生产不停、管理不乱、员工不散。金盾案共接受全国近580户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额达84亿余元。2018年7月,金盾六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引入互联网,以信息化手段为债权人提供网络债权申报、直播参加债权人会议、在线表决等。2018年8月,法院再裁定两家金盾公司破产重整,并经法定听证后,裁定金盾系八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经对八公司主营优势业务和非核心产能、核心资产和非核心资产的甄别后,确定对八公司中四家优势实体企业重整招募,对其余劣势产能和非核心资产快速出清。基于四家实体企业业务独立,资产体量大,根据企业重整需求及市场行情,确定对四家实体企业单体招募投资人的重整思路,于2019年5月成功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四家投资人。针对担保链问题,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和庭外和解程序创新结合,由担保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自筹资金参与重整,再与债权人债转股和解。2019年6月初,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共五个表决组全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6月底,上虞法院裁定批准金盾系八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金盾案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充分发挥府院联动 机制作用有效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被评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1)坚持市场导向,在“破产不停产”的同时,在债权人会议全程监督下通过市场公开招募,引进业内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2)坚持在法律框架中推进金融风险处置,在破产平台上,人民法院对于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计划合法性、债权分段清偿等依法审查、监督;管理人提供依法审查债权、投资人招募洽谈、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专业法律服务。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妥善平衡和切实保障。(3)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发挥,政府提供工资垫资和包括土地、税务筹划等在内招商引资政策协调的政府公共服务,人民法院依法开展破产审判,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对接政府的各项公共服务,有效化解区域性重大金融风险。
No.2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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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航运
【受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1950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2000年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作为浙江省水上航运事业的开创者和主力军之一,温州海运公司在计划经济时期作出过重要贡献。2008年以来,受全球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公司经营形势急转直下,股东通过借款等方式输入资金超12亿元,但未见好转,2015年亏损1.7亿元,账面亏损累计4.57亿元。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清理“僵尸企业”等工作部署,结合市场情况,浙江海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温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8月1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6年10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财产调查,公司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房屋及建筑物、船舶等,约2亿元。经裁定确认,共有债权人13名,确认债权约14.6亿元。2016年10月19日,温州中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海运公司破产。
针对航运企业的特殊性需要在财产处置中加强法院合作,经温州中院多次协商,管理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通过网拍平台拍卖五艘船舶。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等多渠道宣传拍卖事宜,并陪同现场看样。截至2017年2月21日,五艘船舶第一次拍卖全部成交,金额达1.5693亿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价率高达105%。码头、海域使用权等特殊资产经多方协调,也均妥善处置。
温州海运公司涉及人员2000余人,其中在岗职工804人,非在岗职工1200余人,另职工持股会涉及1300余人。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妥善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与股东协商,为职工提供转岗、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等多种安置方式。对终止劳动合同、工伤等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或困难补助;对持股职工,另行给予适当补偿。对职工安置中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协商解决,全部职工均妥善安置。
2019年6月11日,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分配完毕,6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国有“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1)对于长期严重亏损的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僵尸企业”,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及时、有效去产能。温州海运公司连年亏损,最终在破产法律框架内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市场主体出清。(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涉职工人数众多,安置问题复杂,对于作出过历史贡献的国有企业,不宜简单“一破了之”,对职工不管不顾。本案审理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调动控股股东等有效资源,在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上给予职工合理补偿。(3)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资产具有特殊性,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等问题。财产处置需要发挥专业管理人、专门法院等专业性力量,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No.3
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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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拆执破衔接机制;自主清算;拆破结合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钓鱼实业)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老牌造纸企业。2016年,富阳区启动江南新城建设战略,钓鱼实业被列入拆迁范围。2018年1月31日,钓鱼实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为2.47亿余元。
因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等原因,钓鱼实业自2015年起长期处于高负债经营,企业拆迁后诉讼、执行案件明显增多。为避免各类纠纷的集中爆发,富阳法院引导钓鱼实业通过“拆、执、破”衔接机制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将拆迁、执行、破产三大环节有效衔接,加快拆迁进度及僵尸企业的市场退出。
【审理情况】
2018年4月2日,钓鱼实业及其关联公司杭州合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欣公司,二公司统称钓鱼公司)向涉搬迁企业善后化解处置工作指导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申请启动“拆、执、破”衔接机制,工作组由富阳区委办、区府办、政法委、法院等组成。钓鱼公司先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考虑到后续可能转入破产程序,清算组包括多家有管理人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后续能够快速与破产程序衔接,清算组按照破产法的要求围绕资产核查、债权催收、债务清理等开展工作。发现资不抵债后,钓鱼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4月17日,富阳法院裁定受理,并通过挑选方式摇号随机指定管理人。
案件审理中,承继自主清算程序中资产盘点、债权审查、应收款催收、劳资协调等各项工作成果,实现了自主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高效衔接。在债权人近200人、债务规模10亿余元且所涉债权种类多、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于受理之日起第34天即顺利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且各项表决事项均获高票通过。首笔拆迁资金1.73亿余元于2018年9月6日到位,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方案》于2018年11月6日完成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工作。2019年9月26日,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自受理之日起至完成第一次财产分配仅用时6个多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拆迁与破产程序的有机结合,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府院在司法程序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典型案例。(1)有效降低拆迁及司法成本。政府部门负责拆迁政策解读、具体推进落实,法院负责在破产程序中清理企业债务、资产解封等工作。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推进拆迁工作可以减少拆迁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有效预防各类纠纷;另一方面,抵押财产快速释放,助推通过快速完成资产过户而实现进一步融资,促进拆迁工作良性循环。(2)破产程序效率显著提高。经前期“预清算”,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即已基本厘清债权结构、规模、资产情况等,核心资产在破产受理前因企业拆迁基本处置完毕,再加上拆迁资金的快速到位,自进入破产程序至各项表决方案通过仅用时43天。(3)债权人高效实现权利。“预清算”使得90%以上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审查、认可和分配的程序实现权利,相比诉讼程序效率大为提升,还有效预防、减少土地、税收、职工安置等“衍生纠纷”,实现诉源治理良好效果。
No.4
浙江每日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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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整式清算;乡村振兴;风险防范
【受理法院】常山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每日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会公司”)位于浙西边陲的一个小乡镇——常山县同弓乡,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苗木花卉的种植与销售、农业技术开发与利用等涉农产业,占地770亩,是当地农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因规模盲目扩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债务危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且停产歇业,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受理该案,并指定联合管理人。
【审理情况】
每日会公司债务总额3250余万元,净资产仅存一些附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苗木和零星建筑物,评估价为1309万元,且处于停产歇业状态,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裁定宣告破产。
公司的破产财产主要是一些观光苗木和管理用房,前者虽属动产,但单独处置需要移栽、运输、养护等开支,支出越大意味着破产费用越高;后者属于不动产,基于房地一体的现行政策,不具备单独处置的条件。另外,公司770亩农村集体土地是其正常开展经营的核心要素,土地、苗木、建筑物等构成企业核心运营价值,但土地经营权是从当地农民手中流转而来,无法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外部交易。为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人清偿率,重整式清算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思路。重点工作一是土地流转合同的续签,二是商品苗木的养护。前者主要借助村委会对村集体事务的自治权,妥善做好162家农户承诺续签的工作,因为任何一家农户拒绝流转,都会产生“一损俱损”的负面影响。对后者则采取“两防一养”措施,即防盗、防火和养护,就停产歇业且置于开放场域的苗木采取定期除草、杀虫、施肥、灌溉和防火、防盗,维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最终,战略投资人以1309万元的报价成功竞买每日会公司全部资产,并顺利地与162家农户续签《土地流转合同》。分配结果显示:除了抵押权人100%受偿,36位农民工的欠薪74.5511万元和162家农户的土地流转费45万余元均100%受偿,60多位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40%。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破产法律框架中,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助推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通过重整式清算维持整体运营价值。如果采用传统的分别处置模式,附着于集体土地的临时建筑物不具备入市条件;土地无法有效流转可能导致770亩的集体土地闲置;即便苗木可能成功交易,但移栽、运输、养护等成本高企。对现有破产财产进行整体出售,生产要素产生聚合效应,引入战略投资者使得闲置多年的农用地及其附属的商品苗木、临时建筑物恢复生机。农户对于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有了合理预期,新的企业主依托现有资源具备了继续从事休闲旅游、农家乐、农村采摘等农业开发项目的经营条件,分散的土地资源投入到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当中,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提升产业结构,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No.5
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等豪舟系十二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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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并破产;资产混同;府院联动;网络债权人会议
【受理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及其十多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豪舟系公司”)合计注册资本48837万元,实际控制人为朱某某、张某某夫妇。豪舟系公司围绕矿建材料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产业链,经营业务包括:石料开采、加工、运输,商品混凝土预拌,工程管桩和水泥构件制造,港口物流等。2015年下半年以来,因银行收贷及授信贷款未发放、民间借贷利率高企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经债权人申请,2018年7月12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舟山豪舟物资仓储有限公司、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舟山进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六家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本案涉及债权人350余户、债务规模超21亿。根据管理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定海法院查明上述六家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人员混同、经营混同、频繁关联交易、高度关联互保情形,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六公司合并重整。2018年8月2日,根据进一步调查又将豪舟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另外六家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审理中的重点工作是:(1)维系营运价值。进入重整之前,公司各大板块业务正常开展,在职员工400余人,维持人员稳定和生产秩序是初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引入职业经理人团队全面监管,为重整成功奠定基础。(2)债权审查方面,由于实际控制人与企业负债高度混同,大量民间借贷以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借入未记入公司财务账册、款项通过个人银行卡走账,管理人对各类负债进行全面梳理,拟定统一的债权审查尺度与标准,取得良好效果。(3)投资人招募方面,创新采用问卷形式征集投资计划书,问卷既包括报价、是否留用职工等客观题,也包括投资人的运营计划等主观题,对投资计划进行综合评估,经多轮选拔与反复磋商最终确定最优的重整投资人。(4)2019年6月3日,启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在线参会、查收资料、提问并行使表决权。最终以98.6%的出席率,有担保债权组97.11%、普通债权组76.56%的支持率顺利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要求保障矿山的复产、复工。但部门合并、林地审批标准变化、矿山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改革等因素带来较大阻碍。定海法院利用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逐一解决解除资产抵押、复工审批等难题,保障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针对债务人名下核心资产——采矿权的产权瑕疵问题,定海法院与区农林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逐级上报省高院与省林业局,省高院与省林业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与协调,最终实现采矿权的合规化。
【典型意义】
该案件在合并破产、混同债务处理、府院联动化解重整难题等方面具有典型性:(1)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合并破产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资产的合并处置和相互债权债务的消灭,避免了资产归属划分和关联债权债务清理的复杂程序;有利于资源整合,提升企业整体价值。本案定海法院在查明关联企业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后审慎裁定合并破产重整。(2)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情形较为多发。破产程序推进中,管理人掌握统一的尺度和债权审查标准,将有证据证明企业主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用于企业经营的债权认定为破产债权,避免同类债权不同认定之情形。(3)信息化手段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网络债权人会议是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质效的有益尝试,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表决权与监督权的同时,降低程序成本。(4)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重整程序进行全流程保障。重整程序仅是挽救企业的第一步,重整后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往往还会面临困难。本案中,定海法院探索区级层面的横向府院联动及区、市、省三级的纵向府院联动,全流程保障企业重整后复产、复工。
No.6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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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共益债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多项优先权平衡保护
【受理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泰公司”)成立于2009年,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28600万元。其开发的“星汇半岛”小区二期项目建设面积28万方;共有1957套住宅、43套商铺、980个车位,2014年项目交付使用。由于汇泰公司自有资金不足,拖欠巨额工程款、物业维修基金和质保金,小区建筑存在质量问题。该公司还涉及大量诉讼、执行案件。通过执转破程序,2017年4月17日湖州中院裁定受理汇泰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债权申报期内共有53家债权人申报债权16亿,其中23户工程款优先债权2.67亿、5户抵押权人优先债权6.32亿、税收优先权3470万、职工债权46万、普通债权6.6亿。破产财产为530余套空置房源及190个车位,评估价为7.45亿,其中95%以上资产已设定抵押。项目欠缴1000余万元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及房屋保修金,空置房源拖欠近250万物业费。资产不仅无法清偿优先债权,处理不当还会严重影响已入驻业主的权益和空置商品房的变现价值。
案件审理中,一是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采用空置房源单套变现方式,历时近8个月,全部空置房源及地下车位变现6.45亿。二是合理界定共益债务范围,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将拖欠的物业维修基金及保修金列入共益债务。同时,将空置房源拖欠的物业费用在资产变现价款中予以扣除。三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按比例受偿工程款优先债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人施工范围不同,特别是涉及公共配套建设的工程项目并未直接物化在单套商品房中,很难区分各自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切实维护施工主体及民工权益,管理人引导23户工程款优先权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按债权比例优先受偿。四是依法区分抵押优先权和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委托评估中将单套商品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值进行拆分。工程款优先债权仅在分割后的房屋、车位等工程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仅在房屋的变现价款满足工程款优先债权后的剩余部分及土地使用权变现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物业维修基金及房屋保修金作为共益债务、拖欠物业费全额受偿;工程价款优先权在商品房所对应的房屋变现价款中获得全额受偿;抵押债权在土地变现价款及剩余房屋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平均受偿率达30%。
【典型意义】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突出,尤其是债权的优先顺位和冲突。该案件的审理妥善衡平了工程款优先权人、抵押权人等各方利益。(1)小区整体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兼顾。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确认物业维修基金、房屋质保金等为共益债务,提升及维持空置房源的潜在价值,解决小区物业维护的民生问题。(2)多项工程款优先权并存时平衡保护。由于道路、绿化、消防等单项配套工程的成本已实际分摊至每一套商品房的房价中,引导该类债权人通过协商确定对于空置商品房变现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3)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并存时,在遵循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原则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区分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妥善平衡工程款优先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的清偿利益。
No.7
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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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动产处置;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受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成立于1994年,曾是全国最大的变型机、农用车生产企业之一。2006年,企业转向电动汽车产品行业,受制于市场因素,产品严重积压。后公司资金链断裂,工厂停工停产。2014年,正宇公司与其最大额抵押债权人达成协议,由该抵押权人接管厂房,结果加深各债权人之间矛盾。2015年7月30日,正宇公司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5年8月7日,永康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8月1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对进入破产清算存有偏见,担心进入清算后不动产处置价格被抵押优先债权人操纵,及公司21万方地块整体出让的竞买人较少会导致处置价偏低,强烈要求将土地、房产分割为小地块后再进行处置。在此情形下,永康法院抓住矛盾焦点,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突破口,开展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政府部门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突破不动产处置中的最大难题。自1994年建厂时公司土地权属问题一直未解决,名下除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外,还有划拨土地。公司圈用用地指标红线外土地,已经交纳部分征地费用,该区域一直没有明确权属。永康法院、管理人通过调查厘清土地状况,就划拨土地的处理、红线外土地权属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征得职能部门明确答复,突破了不动产处置中的最大难题。
二是以实现财产最大化为目标,推动大宗土地整体拍卖。通过市场调研、评估,多次走访市政府部门、企业界代表、债权人代表,充分论证,确定大面积厂房在永康本地属稀缺资源,整体处置收益将大于分割处置收益。在遇到重大阻力情形下坚持推动、明确大宗土地的整体拍卖思路。在处置方案经表决未通过的情况下审慎启用强制裁定程序,认可整体处置的资产处置方案,最终以高溢价率成交。
三是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通过网络拍卖进行财产处置。案件审理中制定信息公开释明方案,向债权人充分释明财产处置方案等相关信息。改变第一次挂拍即降价的一般做法,以评估价在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挂拍后即有四家企业参与竞拍,进行了246次出价,最终以溢价150%成交。
【典型意义】
土地性质、权属不清、违章用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是破产财产中不动产处置的重大障碍,进而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该案在审理中坚持市场导向,对土地市场充分调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规划、权属等问题,在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审慎适用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的裁定认可,推动土地整体拍卖,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处置价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高出1.1亿元,清偿率从不足1%的预期提高到20%以上,债权人的矛盾妥善化解。21万方搁置土地重新开发为现代产业园,改变以往低小散棚建厂房分布的局面,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带动当地就业和产业提升。
No.8
诸暨市浩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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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简易审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
【受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6年前后,诸暨市浩英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英公司)因企业违建整改、企业主民间借贷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停止经营。此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仲裁。2019年6月,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7月29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浩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该案系执转破案件,在指定管理人后法院即指导管理人与法院执行部门对接,掌握了企业财产、债务的第一手资料。执行阶段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债务人企业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信息为破产程序吸收。经核查,公司主要资产为一宗土地使用权且已设定抵押,企业债务多为民间借贷,涉及金额约650万元。针对债务人企业资产体量不大、债权债务总体清晰的情况,着力推进案件的简易审理。
一是先行启动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2019年8月初,抵押权人书面请求尽快对抵押财产进行变价处置。人民法院快速推进程序的同时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求:(1)必须按照评估价起拍;2、若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必须立即停止拍卖。2019年8月30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发布拍卖公告,以评估价326.91万元公开拍卖案涉土地。
二是概括性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破产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分配顺位,分配方案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债权人的表决权行使就可更加灵活。在破产财产拍卖成交之前,2019年9月12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揽子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及按照破产法第113条制定的原则性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决议。
2019年10月1日,案涉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第一次拍卖即成交。10月30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浩英公司破产。翌日,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邮寄送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并给予债权人一定时间的异议期,不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11月19日,诸暨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且管理人最终分配完毕。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实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了30.2%。
【典型意义】
该案在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等方面具有典型性。(1)发挥执行、破产程序合力,更大力度落实人民法院的职权主义,在移送破产审查前,执行部门已经依职权获取的财产查控信息作为移送审查的必要内容,由破产程序继受,取得了充分发挥执行程序职权主义推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实质效果。(2)先行、快速处置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未做表决的情况下,依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先行快速启动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从评估到变现仅用时一个月,大大缩短了资产处置的周期。(3)概括性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人民法院加强监督的情况下,引导债权人更为灵活的行使表决权以提高程序效率,实现简易审理。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向债权人邮寄送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弱化债权人表决权。
No.9
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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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破衔接;政府垫资化解欠薪;土地分割处置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士力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8日,公司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制鞋材料加工等。因大量民间借贷融资,资金链断裂,导致诉讼案件频发,资产被查封保全,公司生产停顿,不能如期发放工资。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凯士力公司短时间内诉讼案件多发,已陷入资不抵债,向其释明、引导进入破产审查程序。2018年2月2日,衢江法院裁定受理凯士力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衢江法院受理后,管理人马上进驻企业接管财产,接受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变价及原则性分配方案,不足一年即终结破产程序,主要工作是:(1)府院联动,政府垫付工资。公司共有职工160余人,管委会前期已经垫付部分欠薪,但对继续垫付存有疑虑。衢江法院受理后,一方面与管委会协商继续垫资,并依法将垫付款项认定为劳动债权。经核查,劳动债权合计2019557.50元(管委会垫付1182242元)。另一方面,因公司主要资产已抵押,资产帐面价值虽高于抵押权债权,但若折价变现则尚存劳动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为此,管理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推动其同意在企业资产不足时承担包括劳动债权在内的各项费用。职工工资得以快速全额清偿,并为政府垫付资金的安全退出提供了保障。(2)以诉促调,解除租赁权,清除资产处置障碍。公司名下部分土地出租,其租金由债权人姜某依据《关于转让土地租用权的协议》收取,作为其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费用。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对公司与债权人姜某之间的协议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又因空地出租的行为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权人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通过调解以抵押权人补偿5万元的方式解除租赁合同,为资产处置扫清了障碍。(3)不动产分割处置,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公司名下一块土地建有房屋,另一块为空地。鉴于工业土地市场青睐小型地块的行情,管理人委托测绘队进行测绘明确界限后,衢江法院积极与规划及国土部门沟通,推动落实土地分割处置方案。通过网络拍卖,空地以高于评估价100万的价格成交,溢价25%;另一部分土地厂房也以评估价的80%成交,成交总价为14333678元,在工业不动产平均处置价为评估价60%-70%的情况下,实现了95%。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有效运用诉破衔接,府院联动快速化解民生问题,推进破产程序的典型案例:(1)在企业陷入危机,诉讼案件频发的情况下,在诉讼程序中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阻断后续供应商、民间借贷等数十起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破产受理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护航企业继续生产,如期完成全部订单。(2)府院联动,促成政府垫资及时发放职工欠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认定垫付工资为劳动债权,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退出,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提供解决方案。(3)对不动产实施分割处置,促成不动产在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形下顺利成交,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抵押权人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No.10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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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和解;庭外协议效力;表决规则;衔接机制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资质的民营生产型企业,近五年来产品年销售收入均达亿元以上,有员工190人,但因自身经营不善以及对外担保等原因陷入困境。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3月31日,盛丰公司资产总额1.05亿余元,负债总额1.7亿余元,此外还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5月29日,盛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瑞安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瑞安法院于同年6月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盛丰公司先行由瑞安市处置办牵头启动预重整(和解)工作,瑞安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引调”案号立案,对预重整(和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政府主导预重整(和解)、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法院适当指导的方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草案。
破产案件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做好庭外和解协议在正式和解程序中的效力确认,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表决规则中设定:债权人在预重整(和解)阶段已经提交对原和解协议草案同意表决票,如本次和解协议中和解清偿率未降低,和解方案未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不再重复投票表决,视为同意;和解清偿率或和解方案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可以重新投票表决。最终,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8.89%,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8.23%,债权人会议以较高比例通过了和解协议。同年8月20日,瑞安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认可盛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拯救价值的典型案例。(1)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的衔接机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在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简捷高效的制度优势,通过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政府支持、法院指导的方式,保障预重整(和解)对接司法程序的实效性。(2)明确庭外和解协议效力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延伸,降低程序成本。根据司法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对庭外和解协议相关内容的变化情况确立分类表决规则。(3)依法快速审理,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根据最终通过的和解协议,和解清偿率为20.08%,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14.31%,通过庭外重组与和解程序的高效衔接,正式受理后两个多月即审结,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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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原标题:《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