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园区服务给力 企业发展添活力
1775 2024-11-13
目前,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发展目标。现代化经济必然要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构建现代化经济的新模式。目前,互联网与金融领域的融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网络渠道拓展、运用大数据分析、利用虚拟信用平台为依托的金融交易模式,这种模式为人们提供更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因此亟待需要推进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
推进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是促进网上金融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引入互联网大数据建设,更好的解决了金融资源配比不均衡,为金融融资与民间资本的对接提供了渠道。但是,互联网金融建设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第一,缺乏针对规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实践中主要适用传统的法律法规来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专门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时往往有失偏颇。国家于2015年7月联合十部委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次下发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性指导文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健康发展。但该意见仅为政策性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管理方式、管理原则和管理主体的整体性规定,对于具体的运行机制和违反后的惩处措施没有进行规定;第二,现有监管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创新性。在目前这种以特许经营制为核心而构建的规则之下,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和核准标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障碍。未被核准就是处于违法的状态,那么就算是正当经营也难逃“非法集资”的嫌疑,随时可能涉罪被禁。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一直采取只有警告而没有实际行动的模糊态度,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主体网贷运营商有漏洞可钻,如一些P2P平台自行推出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再出贷,其实做的完全是银行的业务,却不需要承担监管部门的监督核准;第三,缺乏互联网金融综合防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目前对其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按照传统金融的规制方式进行。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是采用“一行三会”的监管构架,监管部门各自监管一个行业,互相不交叉。但是,互联网金融更加注重金融产业的融合交叉发展,与传统金融的单一产业发展有很大差别,这也导致对传统金融的法律规制方式难以合理适用在互联网金融行业。
推进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金融行业的现有格局,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在金融普惠上固有的局限”。为了能够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社会治理符合法治规则,必须让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行为互相配合、良性互动。第一,网络也要受社会规则的约束。近十几年,互联网金融依托网络技术,使金融业在网络社会中迅猛发展,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网络世界交互性较强,现有法律法规对其约束较弱,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产业更是缺乏能够有效规制其运行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因此,应尽快制定完善的规范的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使互联网金融运营商能够规范经营,从而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对互联网金融应分层次治理,给社会自治更多的空间。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是分层级管理的,先适用经济法、行政法等基础性法律来解决纠纷,如果实在无法解决,才适用刑事制裁。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旦出现问题,立刻动用刑事法来解决问题。这种方式模糊了国家公权力和社会自治的界限,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是一种金融模式,也应像对待传统金融一样,对其采用分层次治理的方式,协调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律规制的良性互补。第三,互联网金融需要一定的社会自治权。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监管要尽量给其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尊重,使市场能够完成资源的基础性优化配置。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建立时,应尽量允许互联网金融行业享有一定的社会自治权,让其能够通过行业自律来完成一定的优化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