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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 2024-11-13
在北京律师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集十年精深钻研之功,已经成为全国律协专家讲师团的一名骨干;鉴于其对物权法及中国不动产制度的实务研究能力而被聘为《中国不动产》杂志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这是一位《人民法院报》连续十年特邀的“法治评论员”和多个栏目的专家撰稿人;他是“深度诉讼”新思维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其自身的专业化发展之路及“深度诉讼”新思维,引领着律师发展的新方向。
他就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律师。
讲坛风采折服同行
在乌鲁木齐举办的新疆全区律师培训课堂里座无虚席,台上的授课老师正是受全国律协指派的讲师团专家师安宁,他正在讲授《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专题。
“西部律师培训专家讲师团”是全国律协创办的一项公益性律师培训平台,主要为广大中西部律师提供专业培训,由全国律协在各地遴选精业务、善分享的专家型律师组成专家讲师团。自创办以来,受到有关省市(区)律协和广大中西部律师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评价。
事实上,这已是师安宁律师第二次应新疆律协特邀前来授课。“师老师讲课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功底深厚,各部门法之间的融合度非常高,专业领域的跨度非常大,而且讲课风格很有亲和力,让听课的人感到可接受性非常强,前来参训的律师同行都有一个共同的强烈感受,就是非常精彩,受益匪浅!”一位新疆律师这样描述其听课感受,这也是听过师安宁律师讲课的绝大多数律师的感受。
但更让各地律师同行们“脑洞大开”的远不止师安宁律师的专业功力和授课魅力,而是其独特的专业化思路及“深度诉讼”新思维。
“深度诉讼”新思维是由师安宁律师首度公开提出的一种诉讼律师专业化发展方法论。今年4月3日,在由中国律师杂志社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物权法解释(一)与国土资源专题”司法实务论坛上,时任大成诉讼仲裁部主任的师安宁在主持该论坛时公开提出了我国诉讼律师未来的专业化必由之路是“深度诉讼”,引发了律师同仁的高度认同。
“深度诉讼”——深在研究
师安宁律师精于司法实务课题的系统性研究,其至今已在有关中央级报纸、中文核心期刊及专业性刊物上发表研究性文章多达五百余篇。
谈及师安宁律师的研究能力及其成功之处,必然要谈到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致力于法治新闻传播、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研究的《人民法院报》。2006年8月,经《人民法院报》主管部门及领导考核,决定由师安宁律师在该报开办司法实务研究专栏。
十年来,《人民法院报》以每周刊发师安宁律师一篇研究文章的高密度刊稿率使得师安宁律师成为该报近十年见诸报端频率最高的作者。师安宁律师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自创刊以来为律师个人开设理论与实务研究专栏的第一人,也是至今唯一获此研究平台的律师。
仔细研读师安宁律师的文章,其严密的逻辑、精深的功底、独到的见解和敏锐的洞察力无不闪耀着智慧的火花。
之所以如此深受读者喜爱,是因为师安宁律师的研究方向完全紧扣司法实践中最为前沿和尖端的疑难实务问题。他一贯主张,存在立法空白或法律适用争议的问题才是其深度研究的重点领域。正因如此,才能赢得来自司法实务界无数读者朋友的关注。
细读师安宁律师的文章,能够感受到其研究方法论所体现出的七大特质和优势。
最为典型的首要优势是“体系性”。师安宁律师一贯主张,无论实际从事哪方面专业领域的律师,必须重视对民商事基本法的体系性研究。“我认为,物权法是调整静态物权的法律,公司法是规范动态物权的法律,而合同法是将动态物权与静态物权连接起来的一部法律。律师应当注重对三大民商事基本法及两大程序法的系统性研究。”这是师安宁律师的体系性研究心得。
《人民法院报》曾连续发表了师安宁律师《合同法制度实务问题解析》25期、《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和《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评析》37期、《物权法〈解释一〉综合性理解与适用》20期、《民诉法重点实务问题解析》20期及《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法律问题解析》23期,同时发表了大量的案例解析性文章和专题性深度研究。这些实务性文章的最大优势是自成体系地系统归纳、提炼疑难司法问题,其研究成果对提升律师、法官和公司法务人员的工作实践能力尤有裨益。
师安宁律师的研究性文章中,有着非常明显的“质疑”精神,其在治学态度上绝不人云亦云,决不受所谓“主流观点”的限制,而是坚持精研法理,探求最为精准的立法精神,这是其第二个明显的研究特色。“我们可以尊重权威,但绝对不能迷信权威”,师安宁律师在与法律界同仁交流时经常表达这一治学态度。
第三个研究优势是紧扣司法实践,能够将文章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我的案件大都是写文章写来的,许多客户都是在网上已经把我的学术成果翻了个遍,最终才货比三家地找到我的。”深度研究给师安宁律师带来的不仅是学术影响力,而且带来了切切实实的案源机会。
师安宁律师的多数案源是以研究成果为支撑并经由律师同仁推荐的,更有大量的案源是客户根据法务人员的指点慕名而来。显然,能够将文章转化为律师的现实生产力这是师安宁律师最根本的“业务秘密”。
细致的读者会发现,师安宁律师的第四个研究特色就是以个案研究为基础,引申研究与该类案件相关的系统性法律问题。他主张律师不能就案办案,而是只要主办一起代表性案件,就应将凡与该案相关的法律体系及边缘性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从而达到“一案终结、案案专业”的研究效果。
不是为研究而研究,不为理论而理论。相反,必须将研究的方向、范围与具体的产业领域相结合是师安宁律师的第五项研究特色。诸如,在研究合同法课题时,大量结合具体产业领域进行实务性研究,追求在现有法律体系内给出最佳法律解决方案,这是师安宁律师治学的又一特质。
师安宁律师的第六项研究优势是依托产业主管部门的平台进行深度研究,从而获得对某一行业或某一产业领域的影响性成果。
《物权法》实施后,师安宁律师对我国物权制度投入了大量的研究精力。国务院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授权国土资源部统一主管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后,国土资源部创刊了《中国不动产》杂志。鉴于师安宁律师在司法实务界的研究能力,尤其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报》为其个人开设长达十年研究专栏的特殊背景,而邀请他担任《中国不动产》杂志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并为其特别开设了《不动产司法论坛》专栏,从而将其学术成果的影响力辐射到整个国土资源系统。
“师律师的文章非常实用,让我们明白了在国土资源行政工作中不仅要重视对本领域法律制度的学习,而且让我们认识到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在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领域要非常重视对民商法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让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一位国土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和杂志编辑交流时如是说。
师安宁律师的第七个研究优势是,跃居顶级的行业性和专业性法律网络平台进行学术推广。“中国律师网”是全国律协的官方网站,鉴于师安宁律师的专业研究能力,网站于2008年8月为他特别开设了“师安宁律师专栏”,使之成为在中国律师网开设个人专栏的第一人。
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中有一位深受同行尊重的资深委员雷士国律师,是位名副其实的民商法方面的老专家。他在民委会的一次年会上讲道,建议律师同行要关注《人民法院报》,他说有位“师安宁”律师经常在法院报上发表文章,“我经常学习师律师的文章,真的是受益匪浅。不知道师安宁律师今天是否来开会,我也不知道师律师年纪多大,但他是我的老师”。前辈雷律师的肯定是对师安宁的莫大鼓舞。
毫无疑问,正是由于如此持续而深度的研究,才奠定了师安宁律师走“深度诉讼”专业化之路的坚实基础。
新思维——新在何方?
何为“深度”?何谓“深度诉讼”?
师安宁律师认为,所谓“深度”是指律师将我国全部法律制度进行横向融合与纵向体系化并转化为自身专业素养构成的能力;所谓“深度诉讼”,是指诉讼律师在主办大型诉讼法律项目时必须将有关法律解决方案的构建纳入到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之中考量,并以跨越诉讼项目的表象法律领域为基本思维方式,追求在大纵深、大专业化的范畴内提出最佳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的一种诉讼思维方法论。
师安宁律师认为,“深度诉讼”的本质追求是,律师不能将自己的专业素养局限于通常的所谓专业领域,而是必须要有“大纵深”的专业化思维。
比如,一个房地产专业的律师,其不能以房地产领域的“专”而局限自己的专业素养,而是要把自己的专业能力辐射到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甚至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领域,否则难以称之为真正的专家型律师,充其量只是一个从事房地产专门性业务的律师。“须知,业务的单一化,并非律师的专业化”,师安宁律师如此解读专业化概念。
“深度诉讼追求的是律师要将全部法律制度体系化,如果辩证地看,能够做到深度诉讼的律师其实是没有专业限制的,但同时又是最专业的诉讼律师”,师安宁律师这样辩证地解析“深度诉讼”。
师安宁律师总结出践行“深度诉讼”方法论的八大要素:
首要要素就是,必须大幅度地压缩律师年度案件主办数量。师安宁律师说:“我本人就坚持这种理念,并长期践行该类业务模式,我主动限制自己每年的案件数量,一般一年主办不超过五个案子,然后用节省出来的时间做持续性地深度实务研究,为服务于下一批高度客户而储备自己的专业实力。”大量的案源被师安宁律师有意“拒绝”,就是为了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深度研究,防止把自己陷入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
第二大要素是,律师必须正确认识专业化发展的规律性。师安宁认为,从青年律师到专业律师再到“深度诉讼”律师,有一定的发展规律。律师必须首先要有综合性业务素养,才能有专业化的能力。在践行“深度诉讼”中,既不能停滞观望无所进取,亦不能违反规律作断层式的“大跃进”。深厚的积淀犹如练武之人的基本功,否则法庭上的较量必将“露怯”。
第三大要素是,必须重视“互联网+”与物联网背景下的法律服务,必须重视人工智能与法律电商的兴起对传统律师业的冲击,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提升律师的诉讼业务能力。
第四大要素是,必须防止浅薄化和刻意技术化。一段时期,“可视化”与“图表化”诉讼技能盛行,并将之视为律师诉讼能力的标志性因素。但在法庭上,真正体现律师战斗力的并非是几张图表,而是律师以个案案情为基础的对整体法律思维体系化能力的较量。
第五大要素是,必须要有对裁判文书中体现法官“个性化裁判思维”进行解构的能力。正是由于法官个体裁判思维的纷繁复杂性以及我国案例制度规则的不稳定性,反而为践行“深度诉讼”的专家律师发挥其能动性提供了极大的舞台。
第六大要素是,“深度诉讼”方法论要求律师对法律制度和裁判思维具有高度的自学能力和内化能力,而不是流于对有关裁判要旨的表象化综述。师安宁认为,“这种自学能力和内化能力是深度诉讼律师的元气”。
第七大要素是,律师必须要有自己的研究成果,要有将自己的诉讼思维进行知识产权化的能力。师安宁律师积十年研究之功,发表了多达五百余篇的研究性文章,如果没有对自身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能力,则其显然不可能创设“深度诉讼”方法论。
第八大要素是,“深度诉讼”律师追求将自己的法律素养转化为对司法裁判规则的影响力。师安宁律师多次参与最高法院的相关调研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活动,以自己对中国法律体系的精准理解和对前沿司法实务课题的深度把握提出了极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雄辩——只在法庭
凡是与师安宁打过交道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感觉:敦厚、大气、随和而不失睿智!在接触中,你很难将他与法庭辩论的滔滔不绝相关联。
但是,一旦上了法庭,师安宁律师的整体言行神态则完全改变了风格。旁听过师安宁律师法庭辩论风采者均无不感叹其在法庭上出色的表现和临场辩论能力。当然,这种优秀的表达力完全是建立在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扎实的案件论证、规范的证据运用和优秀的法庭表达能力等综合因素所形成的一种极强的“战斗力”。
山东万华集团是一家大型化工企业集团公司,其法务总监商锦斌先生是位资深的法律专家。有一次,商先生在旁听了师安宁律师的法庭辩论后由衷地感叹道:“师律师在法庭上的雄辩之才完全是一种自然流露,绝无刻意为之,绝无表演之嫌,这是其综合法律素养的一种必然体现;同时,对手也给了师律师强大的激发力,可以说,对手越强,师安宁律师的辩论状态就发挥得越佳。”
由于师安宁的诉讼代理业务多数集中在最高法院,有一次,最高法院一位资深的审判长在法庭调查和举证程序中非常坦诚地请师安宁律师细致地为合议庭法官详解一项规划法方面的制度规则,法官坦诚自己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制度需要学习,审判长的谦和之态令人感动。师安宁律师立即停止举证工作,迅速调整法庭表达内容,以极为清晰的思路从制度定义、立法精神、法律依据及其与本案法律关系效力之间的关联性等多个方面给予了清晰的解答,为案件的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最高法院开庭,一定要注意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律师法庭表达力所带来的冲击,律师决不能只局限于传统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式。”师安宁说:“目前,最高法院的多数合议庭和审判长会采取新的审理方式,即就某一争议问题所涉及到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辩论观点、参考案例等全部案件要素要求律师一次性清晰地陈述完毕。如此,则只要将当事人的全部争议点按此实质化审判方式审理完毕,则全案所有的问题都将全部解决。”
师安宁认为,这种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一切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一切关涉案件的决定性因素表达在法庭,同时完全抛弃了传统的“流水作业”庭审模式,对律师的法庭表达能力和庭审工作能力的要求明显加强,也为“深度诉讼”律师提供了极佳的展现舞台。
采访结束时,师安宁律师再次展现出他的远见卓识:“所谓深度诉讼的价值观,并非鼓励律师单打独斗的业务模式,而是以总部分所的深度合作为纽带,让航空母舰式的大型律所形成持续扬帆远航的战斗力,避免大型律所单纯形成的规模庞大和体态臃肿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