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交车上发病去世 公交公司判赔5万多

2018-08-13 19:59

  浙江温州一名66岁老人乘坐66路公交车从灵昆到市区的医院看病时,在车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老人的家属将公交车所属的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1万多元。

  鹿城法院一审认定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肾衰竭引发心跳骤停,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是导致老人死亡的间接原因。7月16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0510.16元。

  案件回顾:

  66岁的黄老先生生前患有肾衰竭,经常进行血透治疗。

  去年7月1日早晨6时许,黄老先生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66路公交车,从灵昆始发前往温州市区医院治疗。

  黄老先生买票后,坐在右边第一排靠窗的位置。

  “那天天气很热,司机没有开空调,大家都叫司机快点开空调。”72岁的陈婆婆当天坐在该公车的第三排位置,她说当时公交车上很闷,车开了一段时间后,就听到黄老先生说自己热到不行了。

  多民乘客反映当天车上人非常多,连走道也被挤满,车内极为闷热。

  时至6时33分许,黄老先生在座位上突然昏迷,有乘客发现后,便喊乘客昏倒了。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6时35分36秒、38分56秒,因66路公交车两次刹车,黄老先生的头部两次撞到座位前的栏杆上,相邻乘客帮其扶正坐好,同时,多位乘客喊售票员与驾驶员停车,但公交车还是继续行驶。

  直至黄老先生口吐白沫,多名乘客大喊有人闷倒了,售票员才通知驾驶员停车。

  “那天因为乘客很多,我看不见那个老人,就告诉旁边的人推一下老人,老人没有反映。我就和司机说车辆要靠边,老人晕倒了。”39岁的徐女士是当天的售票员,她说那天车上乘客太多,根本无法看到老人的情况。

  “老人晕倒我知道的很晚,因为我听不懂温州话。”当天驾驶66公交车的司机张某称,驾驶室和后面车厢被挡住了,仪表台上没有监控显示屏,后车厢很嘈杂,后来售票员用普通话告知他有老人晕倒之后,他就将车停在站台,方便救护车第一时间找到,也为了其他乘客方便下车。

  6时47分17秒,售票员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过了十几分钟后,救护车将黄老先生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黄老先生的家人认为系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黄老先生死亡的结果,双方由于索赔事宜协商不成,2013年12月13日,将公交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抢救医疗费、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1余万元。

  法官说法:公交公司方面存在过错 但仅是间接原因

  今年5月9日、5月16日,鹿城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交公司方面辩称出事后,司机能做到的只是疏散人群,保持空气通风,打急救电话,其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黄老先生长期患病,经常血透,出门应当那个有人陪护,所以公交公司一方认为黄老先生死亡是自身的身体原因,不是乘车引起的。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负有救助患有急病乘客的义务。黄老先生患有肾衰竭疾病,其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66路公交车前往医院就诊过程中出现昏迷,当同车的乘客发现后予以告知的情况下,售票员与驾驶员理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并结合目击证人的证言可知,在黄老先生昏迷过程中,售票员和驾驶员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救助措施,没有及时为黄老先生的抢救赢得时间,所以作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存在相应过错,公交公司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但是,黄老先生明知自己患有严重肾衰竭并可能引发昏迷,仍独自外出就诊,且黄老先生的直接死因系其自身肾衰竭引发心跳呼吸骤停,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仅是导致黄老先生死亡的间接原因,故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为损失的10%为限。

  法院确认黄老先生家属方的损失金额为505101.56元,依此计算,公交公司承担赔偿金额为50510.16元。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鹿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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