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法治化,方显冤案纠错决心

2017-03-06 11:42

冤案平反之后,申请国家赔偿便是题中应有之义。据财新网报道,法学界针对冤案纠错后的精神赔偿标准、数额展开研讨。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至今已有七年,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一批热点、难点冤假错案得以纠错,纠错之后的赔偿进展得到广泛关注。

《国家赔偿法》颁行迄今已逾二十年,彼时法案中并无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一次修订,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修正案进行说明时表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此举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对冤假错案明晰责任、亮出担责诚意的宣示,是国家法治进展的标志。七年来,随着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如何赔偿以及如何面对索赔诉求的问题,在考验《国家赔偿法》的具体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被写入法案,但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因为立法的原则性而出现适用争议。总体而言,《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依然较为笼统,最高法随后出台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列举了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并规定赔偿金原则上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为限,但落实到具体个案的赔偿问题,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依然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实践中,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事实上超过了之前35%的标准,同样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则因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过低而继续申诉。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数额争议,有待立法上的通盘应对,正如有法律界人士所言,“冤案造成的精神创伤难以估量”,这显然不仅是国家赔偿面临的难题,包括民事纠纷中精神损害的评估和赔偿同样如此。不仅精神损害赔偿如此,其他国家赔偿数额的“够不够”衡量同样值得讨论。早期冤案纠错典型赵作海案,当事人赵作海彼时获得65万元国家赔偿,在赔偿用尽之后最终得到法院方面的生活、工作照顾,花絮新闻引来不少关注。   

精神伤害到底该如何估量,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提及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妥善处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两种责任方式的内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冤案之后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当事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所给予的抚慰,意义不容忽视,在支付赔偿金之外的精神抚慰,同样是冤案纠错的善后方式,但在实践中,谁来道歉成为问题之一,是法定赔偿义务机关还是应当追究冤案制造者作为道歉主体?更有甚者,对冤案当事人的精神抚慰事实上做得并不人性,比如福建念斌案平反后,当事人随即被重新列为嫌疑人限制出境,还有冤案当事人在被接洽协商赔偿事宜时,是否上诉、追责成为核定赔偿数额的条件之一。赔偿不是封口费,要避免冤案当事人在申请精神赔偿过程中精神再次受到伤害,这应当是冤案纠错之后的赔偿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诚意地赔偿是纠错决心的显现,也是勇于追责的前奏,有助于推动反思冤案生成逻辑。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国家赔偿进行过程更应当以符合程序、遵循法治精神的方式进行。这里的精神赔偿法治化,不仅是赔偿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和明确,还包括在冤案纠错得到制度化保障的前提下,赔偿和追责问题的制度性安排。申请国家赔偿与表达追责诉求无关,冤案纠错的善后进程都应有较为清晰的路线图和进展披露;纠错不以案件有更多关注而有所区别,冤案赔偿有法可依,减少人为因素和避免与追责挂钩,这是纠错法治化的要求,也是国家赔偿改进的方向。

精神赔偿法治化,方显冤案纠错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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