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园区服务给力 企业发展添活力
1775 2024-11-13
政策不能“任性”,需要放进法治的“笼子”。
我国已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迈入创新发展新阶段,过多的选择性政策易于扭曲创新市场的良性竞争,过深的介入型政策易于抑制创新主体的内生动力。我们必须寻求更加有效、更加长效的法治化方式,为不必要的行政化政策“冲动”戴上“紧箍咒”,让创新者、企业家真正成为创新创业的主体,成为创新创业的推动者和受益者。
应运用法治方式为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明确范围。各级政府需更好加强“正面清单”建设,公权姓公,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市场和企业需更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准入公平,法无规定即可为。应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产业政策“红头文件”,减少前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加快重大创新政策法治化步伐,使不在法律法规范围的产业政策逐步退出,让法治覆盖创新和产业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应加强产业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各项产业政策出台都应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着力减少从政府到市场、企业的单向“线性化”决策,让市场、企业和社会各相关方面更多参与政策制定过程。近年我国明确提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这对减弱产业政策的行政化色彩、避免“冲动”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内部合法性审查是一个重要步骤,但不是最后一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多层次的产业政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应加快建立市场体系建设的公平性审查制度。对新制订的政策和新建立的制度,首先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已有的各种政策和制度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加快修订妨碍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应探索建立产业政策的创新性审查制度。特别是探索建立产业与创新政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把对创新和竞争的影响评估作为产业政策出台的前置条件。探索健全产业和创新政策咨询、决策、协调、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而又紧密结合的机制,加强立法部门对产业与创新政策绩效的综合评估。应紧密跟踪创新创业的重大趋势,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为创新发展扫清障碍。
实际上,我国在推进产业和创新政策法治化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保护知识产权、强化公平竞争、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关键是需要抓好细化实化、加快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