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播偷拍的任性施以法治的刚性

2016-09-04 12:09

      侯坤

  一辆车,一个隐藏的摄像头,每晚11点左右准时守候在首都机场外,专门接空姐订单。连日来,一名特殊的网约车司机“火了”,这名司机的另外一重身份,是某网络平台的主播,而他直播的内容,正是其在车内与空姐聊天的过程。(8月7日《新京报》)
  随着网络直播终端从PC端走向移动端,直播已开始步入“全民时代”。与此同时,网络直播中的色情、暴力、侵权等问题也随之凸显。更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网络直播的乱象,已从纯粹的网上行为走向网下,对社会安全、公序良俗等造成了诸多现实威胁,形成了网上网下的危害互动。
  不难看出,这名特殊的网约车司机兼网络主播,之所以每晚如此“辛辛苦苦”地在机场专候空姐,无非就是为了迎合一些观众“猎奇窥私”的心理聚拢人气,增加点击量,以赚取更多的利润。殊不知,这种行为已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表达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视频中的空姐可起诉直播的司机。
  网络主播任性偷拍应受到处理,网络直播平台也难辞其咎。有鉴于此,有关部门在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研究出台操作性强的具有刚性约束的监管法规和惩戒措施,尤其要明确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互联网内容相关的分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黑名单”要与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对接,真正让个别网络主播为自己的不文明行为背上更多“惩戒成本”。如此,才能有效防止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游走在涉黄和侵权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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