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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 2024-11-25
11月8日是我国的第十五个记者节。
编者的话
2014年11月8日是第十五个记者节。
在众多节日里,记者节显得有些特别。这一天,记者们难以享受节日带来的闲适,他们依旧要奔走在采访路上。
在记者们辛勤采写的新闻中,有一类报道更显特别,这就是法治新闻。
为何特别?有新闻理论研究者认为,法治报道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导向偏差,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可能干扰公正司法,可能深陷权益纠纷……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此背景下,记者该如何正确报道法治新闻?这或许是第十五个记者节应认真思考的问题之一。
□本报记者余飞
8年前,李国平从湖南张家界来到湖北武汉。其时,李国平已过而立之年,可他却抛下教师职业,走进武汉大学攻读新闻学。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李国平返回湖南,在当地一家媒体当上了一名报道法治新闻的记者,地方检察院是他常去的地方。
几年下来,李国平有了一些心得。他说,法治新闻做好了,于国于民有益;反之,后果会很严重。
后果有多严重?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姚泽金用专业语言解释说:法治新闻应承载并彰显正确的法律思维和坚定的法治精神,没有法治精神的法治新闻报道,不仅不能传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还会传播错误的法律观念,甚至会破坏公民对于法治的内心尊崇和信仰。
导向——法治报道的命门
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偏听偏信,按照自己的道德判断剪裁素材,其结果可能会引导公众走向偏激,激化矛盾
著名新闻人普利策有一句名言:倘若国家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记者就是站在船头的瞭望者。
李国平对这句话有着独特理解:如果瞭望者判断错了方向,这艘船可能面临暗礁险滩;如果法治报道的导向出现偏差,报道对象之间的矛盾可能被激化。
浙江乐清村主任钱云会之死便是例证。
这起案件曾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在舆论发酵过程中,个别报道难脱“受网络舆论裹挟激化矛盾”之嫌。
案件发生在2010年12月25日。乐清市官方披露的信息是:当天9时45分,乐清市虹南公路寨桥村路段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牌号为皖K5B323的工程车逆行撞倒了蒲岐镇寨桥村村主任钱云会,造成钱云会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后,网络上迅速出现一些文字、图片。文字描述:钱云会因当地征地拆迁问题信访多年,招致报复“谋杀”;图片所示惨状不忍目睹,附有“专业”分析称现场绝非交通事故所致。
征地、信访、惨死……诸多标签让这起事故迅速成为舆论焦点。与此同时,有网友抛出钱云会之死的五个疑点,个个指向“谋杀”。
此时,一些不“扎实”的报道出现了。
有人以“调查报道”形式,复述了网友的五大疑点,而用一句“暂未收到回复”反映官方观点;有报道单方面陈述村民臆测的“事故是策划好的谋杀”,而未向有关部门核实;有现场报道称找到“目击证人”,言之凿凿看见黑衣人将钱云会抬起放在工程车下,而没有警方的说法……这些报道或隐晦或明指:钱云会是被谋杀的,而警方却办案不力。
“在对一些案件进行报道时,媒体从各个消息源获取信息的数量、丰富度不一样,很难做到平衡,如果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偏听偏信,按照自己的道德判断剪裁素材,就有可能写出有倾向性、先入为主式的报道,其结果可能引导公众走向偏激、激化矛盾。”姚泽金的分析一语中的。
关于钱云会案的种种偏颇报道不断撩拨公众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对立情绪。
法制日报社社长、总编辑雷晓路对这种现象有着更为深入的思考: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由于个别媒体政治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的淡化,追求经济效益的驱动,吸引受众眼球的需要,加之媒体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从业人员职业精神、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缺失,法治新闻报道出现了一些偏颇。
那么,如何纠正法治报道中的这些偏颇,正确引导舆论?姚泽金的观点是:在舆论引导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媒体记者自身法治素养不高、法律知识不足的问题。此时,司法机关应积极与媒体有效沟通,向记者普及司法理念、常识,让媒体报道谨守规范。
钱云会案舆论的回归,正是得益于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在偏激舆论鼎沸之时,乐清相关部门出示了定性为交通事故的大量确凿证据;权威媒体再赴寨桥村调查,多方核实“目击证人”在当天的活动,揭开“证言”谜底:一人表示“人命关天,我没说过,也没看到过”,一人称受人指使。
审判——不是媒体该干的事
个别媒体在报道大要案时提前定罪的做法,减损了审判机关的终极裁判价值,影响了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仰
面对蜂拥而至的记者,母亲琳迪没有失去孩子的悲伤,而是表现出超常的冷静。正是因为这份冷静,无辜母亲琳迪被送进了监狱。
这是好莱坞影片《黑暗中呐喊》里面的情景。澳大利亚青年夫妇迈克尔·张伯伦和琳迪带着三个孩子在旅游胜地艾尔岩度假。晚上,夫妇俩带着两个大点的孩子到邻居家串门,熟睡中的女婴阿扎丽娅被独自留在帐篷里。只听黑暗中一声哭喊,一条野狗从帐篷中逃出,摇篮里斑斑血迹……
性格内向的琳迪把悲痛深藏心底,却引起人们对夫妇俩的怀疑。媒体甚至根据女婴的名字阿扎丽娅有“野外祭品”之意而大肆渲染,将夫妇俩说成是故意将亲生女儿当成祭神供品的异教徒。因被指控杀害自己的女儿,琳迪受到长达两年的审讯,最终,在缺乏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仍被判处终生监禁。
遗憾的是,这部影片并非虚构,而是取材于真实的案件:
1980年,一个澳大利亚女子被指控杀害了自己只有几个月大的孩子。在法院还未判决前,媒体就已经认定这名女子有罪。在媒体的影响下,陪审团认定她有罪。1986年,新证据出现,证明婴儿是被澳洲野犬咬死。
更为遗憾的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的事,在国内也不鲜见。
2000年1月17日,浙江金华发生的一起儿子涉嫌残杀母亲的“家庭暴力案”,引起了社会各界震惊,全国有近百家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在这些报道中,不乏在法院未审理前就认定是犯罪嫌疑人杀害了母亲之作。
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李希光这样定义媒体审判:媒体报道不顾法庭是否已经公正审判,而制造出一方“有罪”、“有某种罪”、“有问题”或“无罪”的公众感知。
对于媒体审判,姚泽金有几分担忧:在法院审判前,非经司法机关公开,媒体没有权力介入审前程序。个别媒体在报道大要案时提前定罪的做法,不仅有违新闻伦理道德,还会损害司法权威,导致司法审判陷入舆论漩涡和压力之中。这种行为减损了审判机关的终极裁判价值,影响了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仰。
媒体介入审前程序、提前定罪的做法,突出体现在蒋艳萍案中。
蒋艳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其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曾经轰动一时。
2001年7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艳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过,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已有媒体“认定”了蒋艳萍的“犯罪事实”,甚至有些“案情”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都没有——
媒体“指控”:蒋艳萍贪污千万余元,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为蒋涉嫌贪污的金额为73.5万元;
媒体“指控”:蒋艳萍财色双送,而检察机关并未起诉蒋犯有行贿罪;
媒体“指控”:蒋艳萍“肉弹”轰炸40多名厅级干部,以此换得数亿元的重大建筑工程项目,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仅认定蒋与湖南省计委原副主任有不正当关系、相互勾结谋取利益。
除了这些“指控”,还有报道对蒋艳萍“定罪量刑”——在法院判决前,有报道称蒋艳萍为“三湘头号巨贪”;有报道的标题竟是“枪毙还少了”……
雷晓路曾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作过深入研究。他认为,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判决权在法院,新闻自由不能干扰法院审理,不能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传媒不是法官,也并非公正与正义的最终裁判者。所以,传媒要真正对社会负责,唯一的办法就是报道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一般情况下应仅限于报道案件真相,不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定性评论。
蒋艳萍的最终结局并非像一些报道所“审判”的那样:2003年2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蒋艳萍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娱乐——与法治报道无关
媒体将违法行为娱乐化有百害而无一利,这样只会让公众轻蔑法律。试问,如果严肃的法律都能被娱乐,还有什么是严肃的?
报道案例就是让人看一个打碎的鸡蛋,目的不是欣赏四溅的汁液,而是提醒人们加倍小心,不要把鸡蛋打碎。
这也许是法治报道真正目的。但有些法治报道却偏偏要让受众去“欣赏四溅的汁液”。
今年以来,演艺界人士嫖娼、吸毒案件不少。嫖娼、吸毒,是毋庸置疑的违法行为。然而,在一些新闻报道中,出现了为嫖娼辩解、将吸毒娱乐化的现象。
今年8月14日,演员房祖名、柯震东因吸毒被北京警方抓获。
这原本是个令人痛心的消息。
然而,一些对房、柯吸毒案的报道却充满了“八卦”味道。
不妨来看看这些新闻标题:“昔日夜店照流出”“昔日亲密照”“被封夜店王”“私人短片流出”……甚至还有报道在分析房祖名为何不姓“成”、不姓“陈”而姓“房”。这种“深度挖掘”不只在房、柯二人身上,也殃及房祖名的父母。
雷晓路曾分析,当前思想文化价值多元化的现实使少数人思想迷惘、信念动摇、荣辱观错位,成为矛盾多发和犯罪高发的思想根源;色情、暴力、网络垃圾等腐朽文化的冲击影响,给违法犯罪提供了滋生土壤。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在法治新闻宣传工作中,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和公民法治精神、法治思想、法律素质的养成。
李国平虽自嘲是法律“门外汉”,但他深知法治新闻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普及法律知识、倡导法治精神。如今一些“法治新闻”,过分注重猎奇和戏剧化因素,将法治新闻娱乐化。且不论这种现象忽视了法治新闻最基本的普法职责,更为严重的是,娱乐化倾向将导致法律威慑功能的弱化、道德反省能力的消解。
类似将严肃案件娱乐化的,还有关于黄海波嫖娼案的报道。
今年5月16日19时,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有媒体询问“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拘留”是否属实,经了解:5月15日18时许,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将正在嫖娼的黄海波(演员)当场抓获。16日,黄海波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按姚泽金的观点,在面对明星涉法案事件时,媒体应主动设置一道法治“防火墙”,严格按照司法机关公开的信息,在这些信息范围内进行报道;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行挖掘信息,就极有可能错误报道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和公务信息,既违反法治精神,又有可能造成违反新闻报道中的有限特许权保护而被诉侵权。
可个别报道并非如此。
黄海波事件被曝光后,网上出现了不正常的“力挺”声音,认为嫖娼不算什么,可以理解;也有网友分析黄海波事发皆因被“黑”,淡化嫖娼违法性质。在如此网络舆论之下,有的报道大肆宣扬网友“力挺”黄海波的情况;有的报道“深入”调查黄海波“被黑”一事由来;有的报道甚至分析黄海波的感情史。
“媒体将违法行为娱乐化有百害而无一利。”姚泽金认为,这样只会让公众轻蔑法律。试问,如果严肃的法律都能被娱乐,还有什么是严肃的?
作为父亲,李国平说出了与大多数家长一样的担心:将法治新闻娱乐化,可能影响孩子对法治的信仰和认知。
规范——法治报道中的大事
法治新闻报道中的不当表述,不仅削弱法律严肃性,更为严重的是可能诱发犯罪
法治新闻传播的是涉法信息,其中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内容准确、合法。然而,在一些法治报道中,或多或少存在内容触碰法律底线、表述不合法律规范、过度渲染诱发犯罪等情形。
2011年11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发生一起强奸案,嫌疑人为当地联防队员。
案发后,当地媒体云集被害人住所,采访被害人及其丈夫,并迅速作出了报道,个别报道具体点明了被害人及其丈夫的个人信息。配合这些文字报道,个别媒体刊发了被害人躺在床上的照片及其丈夫的正面照片。
案件被如此报道后,被害人家属的电话全关,举家搬迁。被害人全家搬走,是远离伤心地,还是躲避轰炸式的采访,抑或是不堪再次受到伤害?这些问题,外界不得而知。
有新闻传播法专家这样分析:在此事中,个别报道涉嫌侵犯了被害人及其丈夫的三项权利。首先,未经许可,将镜头对准被害人及其丈夫的面部,涉嫌侵犯肖像权;其次,有报道详细描述了强奸案的细节,涉嫌侵犯被害人的隐私权;第三,未经被害人同意,擅自进入其房屋采访,涉嫌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
关于深圳这起强奸案的报道,是近年来法治新闻报道突破法律底线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更多的法治新闻报道中,虽然没有出现如此明显的侵权之嫌,但一些不规范的表述、法律常识错误却时有出现:
“侦查”误作“侦察”;
刑事案件“被告人”误作“被告”;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误作“再度上诉”;
“犯罪嫌疑人”误作“犯罪分子”;
“法定代表人”误作“法人”或“法人代表”;
“死刑缓期执行”误作“死缓”;
人大代表“议案”误作“提案”;
……
更有甚者,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条文“移植”到了刑事诉讼法中。
法律是严肃的,法治新闻报道也必须严肃。错误的法律用语经由大众传播,无疑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
法治报道中的不当表述,有可能突破法律底线涉嫌侵权,也有可能削弱法律严肃性,而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对案件细节的不当描述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一位老新闻人曾说:“有特点的细节,常常成为一篇报道最生动、给人印象最深的部分。”然而,不加取舍的细节,如过度渲染暴力细节、过全描述作案细节、过细披露侦破细节等不当表述,就有可能诱发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的马东东曾对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的400名中小学生进行调查,就收回的380份有效问卷来看,有74.7%的被调查对象接触犯罪新闻是为了“引以为戒,避免自己犯同样的罪”,但有7.7%的比例是因为“看起来过瘾,很刺激,想模仿”。尽管7.7%的相对比例不高,但就我国人口基数而言,其影响不容小觑。
而在一篇“打假”报道中,办案机关如何布下天罗地网、如何秘密侦查引蛇出洞等破案手段被描写得淋漓尽致。这些细节看起来很过瘾,但摆在别有用心者面前,却是一本“教科书”。
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是时常被法治新闻研究者提及的一个案例。有研究者认为,朱令“铊中毒”案发生后,正是个别报道对案件细节的过度描述,在一定程度上教唆和诱发了1997年北京大学、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等多起铊中毒事件的发生,包括2013年的复旦大学投毒案。
“法治新闻报道不是为了展示这样的悲剧,而是为了让受众明白,这样的悲剧不该发生;为了让受众明白,社会需要法治。”李国平感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勾画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作为以“法治”为报道对象的法治新闻,应守住法律底线,传播法治价值追求,不能逾越雷池挑动社会不理性情绪;应守住道德底线,倡导法治精神素养,不能逾越雷池传递不正确价值观;应守住新闻伦理底线,警醒世人法律之严肃,不能逾雷池越炒作是非不辨、美丑不分的认知。
(原标题:法治新闻:守住底线不越雷池)
(编辑:SN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