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还要参与多元化解“分流案件”

2016-05-19 18:10

原标题: 立案庭还要参与多元化解“分流案件”

□汪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如何防止“立案难”演变成为“审理难”。立案庭一方面要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立案分案”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功能强大的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引领并协同有关社会组织、行政部门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诉前,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增量”,从源头上“分流案件”。这不仅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需要,也是现代纠纷解决理念的要求,更是中办国办近期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部署。

  一是转观念。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是与之相伴相随的一种客观现象,诉讼和非诉讼都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的方式,但诉讼与非诉方式区别明显,优势不同。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具有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等优势,但是成本高、时间长、程序多;相比较而言,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具有成本低、见效快、效力强的优势。实践表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首选”不应该是诉讼方式,法院应该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实践还表明,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法院尽管作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承诺,但并不意味立案没有门槛,任何起诉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才能予以立案。

  二是建机制。社会既然存在矛盾纠纷,就应当有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完善,且有限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还无法形成良性互动,导致矛盾纠纷当事人主要依靠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这在经济欠发达、案件数量不多的时候,法院现有司法资源是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但时至今日,在全国法院结案标的额(4万亿)达全国财政收入(15万亿)27%的背景下,案多人少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突出。为此,我认为,社会不仅要不断扩大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的范围,实现主体多元化,而且还要在保证每个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基础上形成合力,实现制度体系化。

  三是强保障。依据“国家主导、司法推进、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理念,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核心功能就是司法推进和法治保障。为此,位于诉与非诉衔接处的立案庭法官应该充分发挥能动作用,敢于担当,实现“被动立案”向“主动化解”的不断延伸,积极推进多元化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尽可能多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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