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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 2024-11-25
新闻人也要有法治思维
张立
近日,检察日报社新闻研究室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了“全国法治思维与新闻传播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法治思维与新闻传播的关系、新闻传播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新闻人如何培养法治思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法治新闻存在四种“病”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批准逮捕,引发与会代表对记者缺乏法治思维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的反思。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慕明春列出了法治新闻存在的四种“病”:一是有些案件报道超越司法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二是有些新闻很黄很暴力,为了吸引眼球突出色情和暴力的信息;三是制造虚假新闻,如“纸馅包子”事件严重损害了法治新闻的信誉;四是模式化的报道,像官二代、富二代等“二代”现象报道,属于简单化的贴标签现象,不符合法治思维。 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赵信认为,媒体不运用法治思维,就会作出不专业报道。比如对于李某某等人轮奸案的报道,李某某是未成年人,而有的媒体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透露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等,就是不专业的表现。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范玉吉认为,法治新闻不等同于案件新闻。他曾经对一家地方法治报纸进行跟踪分析,发现报道的内容90%为案件报道,其中又有90%为刑事案件。这种选择性报道会带来一种错觉,让人以为刑事案件非常多,从而造成整体上的失真。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法制新闻系主任孙晓红举例说,比如对于医患关系的报道,媒体的选择性报道带来一系列的偏差,不仅对缓解医患关系无补,反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近几年,本应监督公权力的媒体把监督对象指向了普通人,屡屡出现伤害普通人的现象。《南方都市报》深度报道部首席记者王星举例说,对“艾滋女”闫某某事件的报道,媒体完全突破了底线,制造了不折不扣的坏新闻。 法治思维与新闻传播相互促进 上述四种“病”的产生源于法治思维的缺失。那么,什么是新闻人的法治思维? 与会代表认为,对新闻人来说,法治思维就是要以法治的眼光看待一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副教授夏雨表示,法治思维与新闻传播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法治思维为新闻传播提供思维保证,新闻传播又促使法治思维在大众中普及。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必然在新闻传播领域得以体现。一方面,法治会带来新闻传播从理念、行为到制度的变化,意味着表达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得到法律的认可;另一方面,新闻传播将成为推动法治的重要力量,传输法治价值,监督公权力的运行,维护公民权利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使命。新闻传播领域能否将法治纳入核心思想体系,从理念、制度、行为等方面适应法治化的要求,将决定新闻传播事业的未来转型。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宋雯认为,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形成,不是一个直接和简单的过程,也不是一个靠行政命令可以完成的事情,这期间必须有民众的普遍参与。大众传媒具有构建、引导社会意识的功能,记者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记者本身的法治思维更是发挥直接的影响。作为法治新闻和法治类信息的采集和制作者,记者对法律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是这类新闻发挥正面影响的关键因素。借助大众传播的力量,记者把自己对法律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以法治新闻的方式渗透到了社会意识里,从这个意义上讲,记者成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构者之一。 运用法治思维避免产生坏新闻 与会代表对于如何避免坏新闻,共同分享了自身的经验。 王星介绍了自己在新闻采写一线总结出来的九条避免坏新闻的原则:一是坚持真实、公正、客观、平衡的报道原则,二是确认核实工作不可缺失,三是运用恰当的工具发现新闻,四是避免遮蔽部分事实,五是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六是尊重普通人的权利,七是做到不唯上不唯众只唯实,八是要学习法律,九是与通讯员和律师保持合理距离。 孙晓红提出,避免坏新闻,既有操作层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绷紧运用法治思维这根弦。以案件报道为例,此类报道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警戒犯罪行为,引导受众向善,体现公平正义和责任后果等理念。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新闻传播者首先要树立法治理念,将公平正义思维贯穿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报道得不好,就会发生“跟着传媒学犯罪”的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姚广宜表示,对于关涉司法的热点案件,媒体报道应当以法律来衡量,以法眼来观察,以法理来阐释,不能顺从网民的意愿用道德标准去评论法律问题,更不能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认为,记者是专门从事表达的职业群体,而诽谤诉讼是对表达自由的第一挑战。新闻实务界和学界要加强交流,学界对记者的报道行为应当积极提出规范意见,避免因坏新闻而招致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