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环资案跨区域集中管辖

2016-05-05 17:02

原标题: 青海环资案跨区域集中管辖

  □ 本报记者  韩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实施。按照意见,今后,青海的环境资源案件将集中交由某几个特定基层法院管辖。

  据青海高院副院长满志方介绍,现行诉讼管辖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制约了诉讼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阻遏了诉讼法律价值的充分实现。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对于改善审判司法环境,保障和促进公正司法具有现实的意义。

  满志方坦言,集中管辖不是独立的诉讼管辖制度,实际上是对指定管辖的变通。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法院在法律框架下,为打破审判困局进行的创新和完善,也是审判管理制度的一项具体实践和探索。

  据介绍,意见中明确的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法院,均位于青海省生态需保护的地区,意在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上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

  意见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三审合一”的法院包含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海晏县人民法院、玉树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意见明确,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环境资源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环境侵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国家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包括因涉嫌犯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之罪而被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意见特别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受理,或者由省高院受理。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中级法院受理,必要时由省高院指定管辖。

  记者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12月29日,西宁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及城西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到2015年年底,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案件共计94件。其中,城西法院环境资源庭跨行政区域受理民事案件46件、行政案件两件,跨区域审理案件数达69%。

  西宁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敏娟说,环境资源审判法官不仅需要过硬的业务素质,更要有做好环境卫士的社会责任心。

  满志方认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职能是依法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依法有效利用等民事关系,既涉及社会民众的福祉,也能够有力保障经济的永续发展。案件集中管辖通过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在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防止和排除各种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有助于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据了解,在现行诉讼管辖制度和模式下,各基层法院对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有管辖和审理权,案件处于分散审理状态。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对司法裁量权的不同适用,相同或类似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结果,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满志方说:“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可以有效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

  本报西宁4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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